商标所有人许可子公司、经销商等共同使用商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商标所有人需要和子公司、经销商或者其他需要多方共同使用商标的地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且到商标局备案。实践中常常存在商标许可合同不备案的情况,当发生纠纷时候,当事人一般根据自己的利益,往往以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共同使用商标的各方该如何处理各方之间的商标权的法律关系?另:一品标局国家商标网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云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也定能有效助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
按照《商标法》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但是也存在备案中,或者未备案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的情况,未备案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一、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签订许可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到商标局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诉讼权:
(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五、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商标许可合同效力中的适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现实中在先和在后许可合同均未备案的情况,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如两合同均未备案,则两个合同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两合同的被许可人均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就此两合同而言,如二者性质均为普通许可,则两合同共存,继续履行。
但如二者可能存在冲突,则应保护在先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澄清的是,之所以保护在先订立之合同,其理由并非是该合同订立在先,而是因为许可人在订立了在先合同后,其事实上已无权订立在后之与在先合同相冲突的许可合同,也即许可人存在“无权处分”的事实。
(二)在先合同未备案如果在后经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的方式:
在先合同未备案在后合同备案且采用排他或独占方式,尽管在先合同仍有效,但是不论在先合同是何种方式,在先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在先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权利,追究许可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三)在先合同未备案如果在后许可合同采用了普通许可方式:
(1)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也是普通许可方式,则由于二者可以共存,二者完全可以同时履行;
(2)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方式,则二者无法共存,在后合同效力优先,在此基础上在先合同的效力,根据在先合同被许可人的选择,有二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的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希望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原合同性质由于在后合同的存在,事实上不得不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对此,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仍可以要求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等合同到商标局备案,不仅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保证交易安全。一旦出现纠纷也可以按照合同办事,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督促到商标局备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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