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标法实施条例》:细化是为了更好地执行
5月1日,修改后的新商标法正式施行。与之同时施行的,还有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对法律相关条款细化,使其理解上更清晰、操作上更方便。
更加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为应对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等问题,新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注册的客体,完善了确权程序,缩短了确权周期,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此,《条例》细化明确,以颜色组合或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着色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的形式,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则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
“新商标法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特别增加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
所谓“一标多类”,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在此过程中,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条例》还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要求异议人应当有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其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同时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
新商标法最大的亮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新商标法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驰名商标不是评比、不是排序,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项法律制度,一项国际惯例。”刘俊臣说。
《条例》明确,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新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万多家商标代理机构,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都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交。
新商标法增加了代理人的法定责任,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此,《条例》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条例》强调,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此,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依商标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条例》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新商标法还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条例》细化明确,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等多重因素。
此外,《条例》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也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新商标法允许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违反该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条例》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对于经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使用商标行为,并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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