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避开风险的4个注意事项
大部分商标许可是一个长期的合作,也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因此今天着重从许可人,也就是商标持有者来说。对于许可人,应着重从如下4方面来防控风险:
1、首先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注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如果被许可人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合同将无效或者无法履行。更严重的是,被许可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会直接波及许可人,造成被许可商标信誉的降低和价值的减损。
因此,在授权之前,一定要查清楚对方的是否具备从事该行业的各种相关资格。例如,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其次,许可人还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选择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这样对自己的商标来说也是一个保障。
2、做好许可期间的质量监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质量监控既是许可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对许可人权益的保护。
这就要求许可人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防止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一旦发现质量状况,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以防止给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3、禁止被许可人注册和使用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商标,防止品牌淡化。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有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培养自有品牌,这是允许的。
但如果被许可人注册或使用的是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将被许可商标的一部分与自己的商标组合后使用和注册,这将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被许可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当许可关系解除后,这种混淆和误认将给许可人品牌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避免这种风险,建议许可人在合同中确定:①未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与被许可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和注册;②未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使用和注册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商标;③未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许可事项中涉及的产品名称、许可人企业商号、包装设计和广告用语等申请为商标。
4、禁止被许可人登记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者含有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实践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为便于品牌合作推广,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登记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者含有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但在许可关系终止后,虽然被许可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但仍可以继续使用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这种情况也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许可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禁止登记与许可人相同或者包含被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如果确实合作所需,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许可关系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被许可人应及时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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