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争议终于有了眉目了!最后的结果是...
之前,大掌柜就介绍过关于微信商标的来龙去脉,现在这场商标争议终于有了眉目了!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直到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为智能终端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1.0测试版”正式发布。正式推出三天后,腾讯才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申请。创博公司的微信商标“申请”比腾讯公司早了7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授予依据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创博公司认为,“微信”文字商标应该归自己所有。
《商标法》还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商标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申请商标有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任何人也都有权提出异议。
然而,商标审核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却将微信商标裁定给腾讯公司。随后,创博公司就该结果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创博亚太称其在腾讯推出微信前,就已经申请了微信商标,因公示期内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被驳,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以微信普及已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创博亚太不服上诉。
11月5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结论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有可能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也难以认定有“其他不良影响”存在。同时,法院认为,显著特征的判断,应当根据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加以认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字组合使用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法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且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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