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套路多,没有销售假货也商标侵权?
在消费品上,很多商标侵权行为都是侵权人制假贩假,然后贴上大牌商标。但这起案例中,侵权人并未出售假货,货源也是从正规厂家得来的,怎么也被诉侵权呢?
今年6月,个体户吴某得到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同意,开始销售“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的同意。为了让产品卖得更好,他在店内设立了该品牌的“专柜”,出售标有该公司“漓江”商标字样的“漓江鱼”系列商品。
让吴某没有想到的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其擅自在商店柜台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该公司商标“漓江”字样,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10月19日,该公司到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吴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吴某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并未侵权,首先自己销售该公司的食品是经该公司同意的,在柜台及招牌中使用该公司商标是广告、宣传行为,是为了商品更好卖,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请注意,《商标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商标独立使用柜台及店铺招牌上,是构成侵权的!
很多商家为招揽顾客,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制作成专柜标识或店面招牌,私设“专柜”或假装“专卖店”,这是确确实实的商标侵权行文,轻则道歉,重则赔偿。允许销售商品和允许使用商标,设立专柜和店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另外,得到品牌授权后,也不可以擅自出售品牌没有生产过的型号,否则也是侵权行为。
在商标法中,对侵权行为的界定还是很明确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例中,临桂区工商局认为:由于吴某非故意侵权,故责成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的“漓江”商标字样,并向该公司赔礼道歉。但如果遇到难缠的企业,恐怕免不了吃官司,缴罚款,请各位在商标的日常使用中,小心谨慎,除了避免被侵权外,也要避免自己成了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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