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文字与图形造成混淆,这种情况也属商标侵权

53708次 2017-10-23 商标侵权 

  商标审查的意义,即在于避免出现两个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一切近似的判断也都是围绕与此,是否造成混淆是重要的一项评判点。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一般商标审查中,文字就查询文字近似,图形就查询图形近似。两者从各种角度来说都不会造成近似,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混淆的问题。但是今天,就要说说不一般的情况,即文字与图形造成混淆。

  首先,刘某申请注册了一枚文字商标,名为“蓝精灵”。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咖啡、茶、糖果、糕点等商品上。

警惕!文字与图形造成混淆,这种情况也属商标侵权

  另外,又有一枚商标,由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于1996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1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巧克力、蛋糕、糖果、饼干等商品上。这枚商标这样子的↓

警惕!文字与图形造成混淆,这种情况也属商标侵权

  是不是很眼熟,没错,它就是大家童年在电视上看到的蓝精灵。

  文字“蓝精灵”商标注册时,在法定异议期内,图形商标的持有人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

  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于是文字“蓝精灵”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没有放弃,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果这个理由真的被商评委采纳了。

  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刘某不服裁定而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本案重点来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蓝精灵”,引证商标为“蓝精灵”图形,二者所指事物相同,所用于的商品种类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一定有人要问了,一个文字一个图形,怎么就构成近似了呢?我们可以在接下来的二审中找到答案。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引证商标为动画人物“蓝精灵”,由于“蓝精灵”动画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将“蓝精灵”文字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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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强调,商标在传递产品来源信息和消费者购买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商标保护的依据之一。

  蓝精灵商标本身应当具有较大的知名度。注册商标在对应的内容上有较高的辨识度。注册商标形态与其对应的形态之间具有稳定唯一的指向性联系。

  这三点其实很好理解,蓝精灵播出后,家喻户晓。不论是看到文字还是图形,我们脑海中先想到都是卡通小人。这种脑海中潜移默化的联系非常的稳定和唯一,“蓝精灵”并不会指向蓝精灵或者阿凡达。

  在此也提醒各位,在注册一些名气较大的商标时,一定要谨慎考虑清楚可能面对的风险。否则不管是文字、图形都有可能被判定混淆近似,得不偿失。因此商标筛查就成为重点防止商标侵权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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