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义乌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品标局知识产权网讯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经海关、检验检疫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推选,特公布以下十大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全面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型,旨在通过曝光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展示义乌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清风”行动中的鲜明立场和决心。
案例一:海关查获出口假冒“DISNEY”文具案
案件介绍:2016年5月,义乌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墨水等小商品货物。义乌海关现场关员发现集装箱内有不少文具,外壳上印着迪士尼经典“冰雪女王”、“白雪公主”、“汽车总动员”的图案。由于该批文具做工粗糙、包装简陋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义乌海关暂停了该批货物的通关。经过比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的权利信息并经权利人确权,该批货物侵犯“CARS- STYLEGUIDEPACKAGINGANDRETAILSIGNAGE”(汽车总动员)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义乌海关对该采购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在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件点评:该案同时存在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案情较为典型。同时在案件查办后,义乌海关及时了解到市场经营户对著作权的认知不足、了解片面等现状,通过邀请市场经营户参观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厅,与权利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利用“义通关”公众号发布普法微宣传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普法服务,帮助市场经营户提升知识产权认知水平,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海关查获出口侵犯“TOYOTA”等商标专用权机油滤芯器案
案件介绍:2016年4月,浙江某外贸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商品至利比亚。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标有“TOYOTA”等商标标识的机油滤芯器9200个、标有“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标识的帽子11160个、标有“GUCCI”等商标标识的太阳镜5400副、标有“FRESHLOOKCOLORBLENDS”商标标识的隐形眼镜500副,货值较大。通过逐步摸清该批货物的报关、仓储、货代、采购等情况,最终从收货人王某处成功获取该批货物的原始采购清单,并及时将4家商铺销售侵权商品等有关线索通报给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义乌海关对该外贸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在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件点评:该案的成功查办,是义乌行政部门之间深化合作、深挖侵权源头的典范。案件查办过程中,义乌海关主动对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紧密联系、充分沟通,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关键证据通报给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职责,高效完成侵权产品鉴定并对市场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无缝对接,深挖源头,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外贸环境。同时,该案查获的侵权货物中的假冒机油滤芯器属于假冒汽摩配件,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
案例三:检验检疫局查获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擅自装箱出口以假充真的书包(FROZEN,DISNEY等)商品案
案件介绍:2016年6月,义乌检验检疫局稽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在义乌港某仓库,擅自装箱出口以假充真的书包(FROZEN,DISNEY等),数量15箱,货值9452元。经确认,采购方无法提供FROZEN,DISNEY等商标的有效授权证明以及通关单,涉嫌出口以假充真商品。根据商检法相关规定,义乌检验检疫局对侵权货物进行了封存。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义乌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出口涉及以假充真的商品,并处罚款11342元的决定。
案件点评:该案是义乌检验检疫局根据义乌市场采购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对辖区进行每日不间断巡查,严查市场采购产品出口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自清风行动开展以来,义乌检验检疫局坚持以查处出口环节发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工作内容,切实保持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了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促进创新的商业氛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案例四:公安局查处跨国假冒美孚润滑油案
案情介绍:2015年11月,宁波海关截获一批走私假冒润滑油,在阿里巴巴大数据协助下,义乌警方最终发现该批润滑油是从马来西亚生产灌装,从浙江、广东等地流入国内。经过两个多月的循线深挖,2016年6月,在公安部经侦局的指挥下,义乌警方联合广东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成功捣毁广州番禺区、天河区以及义乌市仓库3处,现场缴获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国际品牌假冒润滑油近万件,同时通过排查销售合同、清单等,最终确定该案的总涉案金额达上亿元。
案件点评:该案采用境外流入境内售假操作模式,极具典型性。案件涉及产品关乎民生,系近年来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的首起从国外进口假冒商品到国内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称之为“2016——— 云剑行动”开展以来战果最为显著的案件,被评为省厅精品案例。2016年8月,公安部专门发来贺电称:“此案成功告破,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驾乘安全,服务了知识产权外交大局。”
案例五:公安局查获微信朋友圈假冒“CHAN传澄”恒温袜案
案情介绍:2016年9月,江苏江阴一品牌权利人举报,称最近在微信上热销的“CHAN传澄”品牌恒温袜,在全国市场上有微商在售假。10月14日凌晨2时30分,义乌警方成功捣毁一包装加工假冒“CHAN传澄”品牌恒温袜的制假窝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当场缴获“传澄”品牌成品恒温袜2780袋(条),标有“CHAN传澄”品牌商品的包装袋、吊牌、纸卡、纸箱等各类包材7万个(只)。这是义乌警方破获的首例微商售假案。
案件点评:近年来,随着微信朋友圈的日益发展,推动了网商、微商行业的发展壮大,朋友圈内销售的产品也是五花八门。这当中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在朋友圈里销售假货。相比传统的淘宝平台而言,微商模式更为便捷、隐蔽,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在初期排摸和收网中,办案干警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心血。这起案件是义乌公安破获的首例微商售假案件,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是给不法微商敲响了警钟,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案例六:检察院公诉黄某某、朱某某、余某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案
案件介绍:2015年,广西小伙黄某某、朱某某、余某三人大学毕业后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某出租房开始通过阿里巴巴诚信通销售标有“浪莎”、“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袜子。三人先后向诸暨某袜厂的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6000余双假冒“浪莎”、“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袜子,采购金额73000余元,并通过网上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达86000余元。同年11月,公安机关在三人租房内查获价值3848元的标有“浪莎”注册商标的袜子。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7月5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黄某某、朱某某、余某均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检察官点评:本案中的黄某某、朱某某、余某等三人,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勇于创业,原本是值得鼓励的,然而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单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创业之路一开始就是错的,结果酿成了苦果,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得不偿失。该案对大学生创业是一个警示,“毕业即失业”,大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纷纷投身到创业的大军中,但创业之路一定要走正道,千万不能触抵法律红线。
案例七:法院审理浙江某伟星公司诉安徽某伟星公司、某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介绍:原告浙江某伟星公司系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及第1045216号商标“ ”的注册人。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在被告安徽某伟星公司工厂内购得PP-R管材及相关配件,于2014年9月23日在被告某建材公司位于义乌市童店二区的某店面购得水管及相关配件,上述所够产品均标注有注册商标“ ”。被告安徽某伟星公司、某建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擅自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义乌法院判决安徽某伟星公司、某建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法官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本案中,原告的“伟星”商标早于1997年就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被告安徽某伟星公司的企业名称在2013年才由安徽省泽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而来。其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原告基于该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诚实经营,勿以假乱真、搭人便车。
案例八:法院审理阿迪达斯公司诉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案件介绍:原告是“显著的球”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该美术作品使用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官方比赛用球上,于2013年4月2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2014年,被告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的一批货物中,有约60箱3000只足球涉嫌侵犯原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表面的整体图案与原告涉案作品基本相同,差异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出口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发行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故义乌法院判决被告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口侵犯原告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其中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作者通过线条、纹路的揉合方式与分布表达了作者独立的想法,诠释了独特的寓意,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其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出口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发行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也要提醒相关的外贸从业者,报关前仔细审核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涉诉纠纷。
案例九:市场监管局查处亢××等三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介绍:2016年6月,根据义乌市××公司举报,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亢××于三年前在该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并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五年内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刘××、童××于两年前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也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一年后二人离职。该公司以前生产的汽车遮阳伞只有汽车遮阳功能,后研发了同时拥有汽车遮阳功能和其他场合遮阳功能的遮阳伞,当事人亢××参与并掌握了这种伞的四个关键配件的设计,同时该公司对这四个关键配件的设计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之后,三名当事人离职后合谋在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某厂房内开办加工厂,并使用亢××在该公司掌握的实现一伞两用功能的四个关键配件的设计生产汽车遮阳伞,并抢在该公司前上市。至查获时止,违法经营额达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亢××、刘××和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件点评:本案是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商业秘密联系点建设,强化提升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背景下,发现并查处的一起案件。本案中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对设计的一伞两用功能的四个关键配件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和其他合理的措施,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同时,该设计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备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案件查处中经过办案人员多日守候,紧紧抓住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与模具加工点等上下游环节证据,层层剥离,使有相当难度的案件经过连续作战取得突破,充分体现了办案人员扎实的办案技巧和敬业的工作精神。
案例十:市场监管局查处义乌市××电器商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介绍:2016年10月,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义乌市××五金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电线案(另案处理)调查中,发现该商行擅自购进的140卷假冒“永通”注册商标电线系义乌市××电器商行的负责人蔡××在明知上述电线为假冒的情况下,为义乌市××五金商行提供了介绍货源、联系订货、联系送货等便利条件。上述电线违法经营额为17800元。义乌市××电器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8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实际查处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该案的查处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不仅第一时间固定了涉案电线,更是在对五金商行的调查中注重精细化,通过层层剖析和心理攻势,终使该电器商行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该案的社会宣传也取得了不小的反响,对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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