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酒业商行店面招牌私自擅用“茅台”商标惹官司
日前,号称出品“中国的国酒”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茅台公司)发现东莞市某酒业商行未经允许,擅自在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及广告装潢中,使用茅台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文字及“ ”图形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茅台公司将该商行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该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广告中的商标,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过程
该商行辩称,自己是专门销售正品茅台酒的商行,其进货渠道是通过东莞市东城某酒业贸易行(以下简称贸易行),贸易行各系列的酒分别从全国各地供货茅台酒的总代理经销商进货,其中茅台酒的水立方酒系列是从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签署经销合同,并取得商标标志使用权利,茅台财富酒、飞天、名将酒等系列均从正规酒业公司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不存在侵害茅台公司造成其损失的情况;其中水立方酒的合同约定了商标的标志使用权,所以自己有权使用茅台商标作为招牌,且其使用的标志仅在店面门口,属于正常的商业广告行为,因为只有打出茅台的标志,商行才能销售茅台酒,这是产品销售本身给予经销商的附属权,不违反公序良俗;自己的经营行为都是按茅台公司产品的特性及指导价销售,标志的使用并未给茅台公司赢得任何利益,反而所有的受益人都是茅台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茅台公司一系列授权的主体并非该商行,所以该商行未经其允许,无权擅自使用茅台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2017年1月,经法院主持调解,茅台公司与该商行达成和解,该商行承诺立即停止侵犯茅台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国家愈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出台和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强。但仍有个别商家怀着侥幸心理利用知名企业商标为自己牟取利润,不仅侵犯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还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民众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商家使用的商标是否有合法授权,一旦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要勇于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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