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贼地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4612次 2017-08-30 商标驳回复审 

  关于第18947270号“贼地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5606号

  申请人:郭晓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47270号“贼地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己的显著性特征,体现着自己的独特性和新颖性。申请商标是以独特的方式设计而成,其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起到区分申请商标的提供主体,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贼地道”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关于「贼地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孙侃华

  翟晶晶

  201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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