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注册驰名商标前你必须知道的内幕

107678次 2017-08-14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效力决定了在每一次案件中主管机关都应该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来进行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在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的,被告自认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这也是为了规范虚假诉讼。


谈谈注册驰名商标前你必须知道的内幕


  一、认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

  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有四个:1、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3、商标持有人提出请求。为防止“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情况出现,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只能由商标持有人提出,而不能由商标持有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机构、组织等提出。4、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人中,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知悉范围的大小、了解情况的多少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即该商标不间断地使用于某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时间。驰名商标是指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的大小、宣传地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知晓该商标人数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是指除上述四个因素外,其他导致该商标驰名的因素。如果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一定时期的销售量增长较快,或者销售区域迅速扩大等,说明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众多,该商标也就为公众所熟知等。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

  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包括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以及查处涉嫌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中。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同样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因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五、认定驰名商标个案的效力

  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表明的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一个商标不会因为从来没有被任何国家机关认可过驰名,而一定不驰名;也不会因为曾经被某个国家机关认可过驰名,就永远驰名下去。既然是一种事实状态,那么这种状态就有可能随着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国家机关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对驰名商标这种事实的认定,只具有个案效力,而不是一种对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上的授权。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只是考虑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也即对这种“个案性”的认可。

  六、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放宽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积极条件,因为通常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不会有很强的识别性,从而无法达到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目的。但是驰名商标已获得较高的声誉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使设计上不具有显著性,消费者仍能够将其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因此该商标通过使用已完全具备表彰商品出处的功能,获得了较强的识别性,足以弥补其设计上显著性不足之缺憾。我国现行《商标法》允许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即允许那些设计上显著性不够的驰名商标获得注册。

  七、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该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后归于消灭,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于恶意注册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的权利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而一个商标在法律上的著名效应则更加重要.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著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为保证一个驰名、著名商标的市场发展提供更良好的竞争空间。

  中国驰名商标不是每个企业都能申请通过的,由于其复杂性,好多企业在申请过后被驳回,这不仅浪费了金钱还浪费了时间,为了能够成功拿到中国驰名商标,建议大家还是找一家专业的驰名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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