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新方式,新《商标法》系列解读七:“一标多类”。
“一标多类”,过去对中国普通公众有点陌生。去年8月30日新《商标法》公布后,作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一标多类”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逐渐为人们所知悉。
“一标多类”,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同时包含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和“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个注册号)同时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的简称。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如美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专利商标局管理便宜,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分类,但不能限制或扩张申请或注册人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在其使用或意图真实使用的任何一类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应该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条例中规定的可以跨类申请的商品。”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在多个类别上,需要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来说,成本较高,手续也较烦琐。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修改不仅意味着我国的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同时,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重视是“一标多类”在给申请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体现为商标分割。使用“一标多类”申请商标注册,可能会出现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被提出商标异议,如何保留在此之外的类别上获得商标注册,就需要进行商标分割,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但分割后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与原申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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