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炫舞”手游商标侵权案 腾讯获赔30万元

27255次 2016-07-05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上海祥游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游戏上使用“天天炫舞”标志;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在“天天炫舞”游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游戏官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2013年12月,腾讯注册了“天天炫舞”和“全民炫舞”。2014年4月,腾讯开发的舞蹈类游戏“全民炫舞”上线,2015年5月后,其名称在部分网站显示为“全民炫舞(又名天天炫舞)”。
       上海祥游公司也开发了一款音乐舞蹈类手机游戏“舞魅OL”,并在2014年3月12日将其更名为“天天炫舞”,并于当年4月上线。同时,天津卓越晨星公司获得上海祥游公司的授权,在“360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发行和运营该游戏。北京卓越晨星公司运营该游戏官方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及其自营网站宣传推广该游戏,并提供下载。
       2015年10月,腾讯将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一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腾讯认为,被告行为导致用户对“天天炫舞”游戏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抢占了原属于腾讯“天天炫舞”游戏的用户流量及游戏收益。四被告共同构成了对腾讯享有的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搜狐、网易等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刊登声明,赔偿腾讯共计500万元经济损失。
       上海祥游公司辩称,“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在舞蹈类手机游戏上使用缺乏显著性,上海祥游公司使用“天天炫舞”是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性使用,而是属于合理使用;游戏玩家清楚地认知“天天炫舞”游戏系上海祥游公司制作、运营的,没有造成混淆,并且没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全民炫舞”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辩意见。
       360公司辩称,同意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辩意见,360公司在本案中是一个单纯的技术平台方,无法对权利冲突作出作业判断,只能保留相关游戏。对于是否将游戏下线,360公司尊重法院的评判,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祥游公司及推广涉案游戏的其他各方在其相关网页及平台中,宣传、推广时,突出使用了“天天炫舞”字样,起到了识别该款游戏来源的作用,构成了性使用。从上海祥游公司及其他各方对“天天炫舞”标志的使用看,有与权利在形态上完全一致的使用方式,也有字体作出变化的使用方式,从而构成与权利的相同、近似,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天天炫舞”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朝阳区法院还指出,360公司作为平台商,其仅提供技术服务,与天津卓越晨星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该对未将涉案侵权游戏下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该承担停止继续在其平台上提供涉案侵权游戏的责任。
       据此,朝阳区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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