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商标侵权? 宝马、谷歌真会玩 多大仇恨才搅合一块
听说了吗?宝马商标告谷歌侵权了!按理说,一个做汽车的,一个做搜索引擎的,多大仇多大恨才能搅合到一块呢?难道是谷歌想“染指”汽车领域侵犯到了宝马的利益?欲知详情,请随小编一同来看!
造成宝马与谷歌纠纷的原因是,两家公司都看上了一个共同的名字“Alphabet”。最近,谷歌建立了一家名为Alphabet的新公司,这家控股公司将会接纳现有谷歌公司的全部股份,未来谷歌将成为一家子公司,囊括网页搜索、网络视频、网络广告、安卓操作系统等重要业务,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光纤宽带服务、生命科学研究、智能家居、无人飞机等研发项目,将分拆为独立子公司,直接向控股公司汇报,不再接受谷歌公司的管理。然而,德国宝马公司表示,Alaphabet是自家旗下一家子公司的名字,宝马会调查谷歌是否侵犯了其商标权。
要证明谷歌“Alphabet”母公司的名字侵犯了商标权,宝马公司必须证明两个品牌的相似性在消费者当中引发了混淆,而这样做的前提是两家公司推出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但是,根据谷歌的业务划分,“Alaphabet”将是一个典型的控股公司,本身不会开发任何产品或者拥有品牌。即是说,这场商标侵权案,宝马很难赢得胜利!至于宝马打这场官司的初衷,媒体也有很多猜测,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只是,宝马打的这场很难胜诉的商标侵权案也给我们提个醒,那就是“商标侵权怎么判定呢”?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出可以看出,想要正确判断一件商标侵权案的是非,就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正如大家熟知的“中华牙膏”与“中华香烟”就属于这样的情况,虽然二者的名称相同、商标近似,但由于两家企业推出的产品完全不同,所以并不存在谁侵犯谁商标权的问题。其次,要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包括被控侵权的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这条要求与第一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去确定被告一方的商标及相关商品,怎样去判断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呢?最后一步就是比较了,比较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以及被告生产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只有确定了这两方面的内容,才能对被告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有效判断。
看完小编的分析,想必各位知己明白为什么宝马很难打赢这场官司了吗?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商标相关的知识,就请关注宝马商标资讯吧,更多更全的商标知识等您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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