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商标近似不予注册起诉国家商评委
围绕着时下热门的“养生”二字,两家企业之间展开了漫长的商标诉讼之争。因与养生堂有限公司在此前注册的“养生堂”构成近似,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养生天下”未被核准注册。为此,公司将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裁定。近日,此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
两家“养生”公司争
2010年1月13日,养生天下公司申请“养生天下”文字、拼音及图形的组合图像为,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代用品、非医用营养液、糕点、粥、谷物制品、面粉制品、豆浆、含淀粉食品、醋、调味品。而早在1993年10月27日至2001年6月7日,养生堂公司已经申请了含有“养生堂”字样的四个,核定使用商品为:非医用营养液、咖啡、茶、糕点、冰淇淋、食盐等。
认为对方傍名牌,2011年11月,养生堂公司对养生天下公司的“养生天下”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认定:被异议“养生天下YANGSHENGTIANXIA及图”,与养生堂公司在先注册的“养生堂”未构成近似,同时裁定被异议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12月18日,养生堂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被异议与养生堂公司的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因此裁定被异议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养生天下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一审驳回“养生天下”诉讼
去年10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定,养生天下公司的被异议由汉字“养生天下”加拼音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养生堂公司各引证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养生堂”,均含有相同文字“养生”,图形及拼音要素存在一定的区别。此外,二者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似,而“养生堂”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认定被异议与养生堂公司的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故驳回养生天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养生天下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
二审提交市场调查与论证
同样带有“养生”二字,究竟会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今年5月10日,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北京一家市场调查公司在北京街头对公众进行调查访问,结果显示97%的受访者认为被异议和“养生堂”区别明显,不会混淆和误认。
原告方律师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显示,从构图、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来看,二者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养生天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广泛应用。
在近日进行的二审谈话中,养生天下公司将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对此,第三人养生堂公司指出,专家意见没有提供签字证明,存在明显表述错误,因此对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此外,公证书的内容只是一个记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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