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70557次 2017-08-08 商标法实施条例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 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1995年5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 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 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 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 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 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 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 》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 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10 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 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 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 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 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 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 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 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 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 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 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 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 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 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 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 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 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 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1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 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 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 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 《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 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 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 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l份和 《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 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 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 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 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 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 人。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 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 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 办理。

  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 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1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 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 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 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l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 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 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 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 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 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 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 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 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 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 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 展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 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 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 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 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 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 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 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 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 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注 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 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申请书》1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 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 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 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 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 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 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 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 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五份。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 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 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 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 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 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 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行为之 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 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 、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 《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 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 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 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 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 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 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 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 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 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 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注销申请书》1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 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 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 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 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 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 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 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 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 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 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 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 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 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 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 以商标局发文后20天或者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 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 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滴塑商标制作工艺是什么?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陕西商标注册温州商标注册商标答辩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品牌商标转让宝马商标广州iso14001认证青岛贯标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