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维护商标权终审胜诉
恒源祥、彩羊、恒源祥彩羊、恒源彩羊、恒派彩羊……是不是觉得有点像绕口令?到底孰真孰假?近日,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诉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杨某、刘某、上海辉营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权纠纷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尘埃落定。
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5被告需停止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恒派彩羊公司、巴布黎公司、杨某需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9万元,刘某需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4万元,辉营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元。
2012年4月,被告杨某一人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一个月后变更公司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被告杨某受让了“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给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2012年6月,被告巴布黎公司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正式成为涉案“恒源彩羊”商品在中国地区内服装、服饰系列产品唯一生产、销售机构。
2012年11月,被告刘某在实际经营中购进恒源彩羊公司的“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公司山东地区总代理的身份对“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进行混合销售。同年11月,被告辉营公司举办的品牌服饰特卖会上出现了“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
2013年2月,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再次更名为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
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认为,5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5被告诉至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的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源彩羊”商标及“恒源彩羊”字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作为商标权利人的被告杨某应与恒派彩羊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与恒派彩羊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巴布黎公司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均有生产销售羊毛针织服装的业务,因此作为经营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巴布黎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与杨某及恒派彩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刘某和辉营公司销售带有“恒源彩羊”商标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需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述5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上述5被告需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某、刘某及巴布黎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恒源彩羊”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大家,我国法律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对于“搭便车”、“傍名牌”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严厉打击的姿态,企业应当做好自律工作,不要以身涉法,然后追悔莫及。关于商标权的所有信息,请关注一品标局商标权专题:http://www1.epbiao.com/special/shangbiao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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