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可避免的七个不定因素
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长,每个企业经营者都开始对自己的品牌加强保护意识,但我们总是难免会忽视细节,有时候不以为然,因为某些没注意的问题而失去了自己千辛万苦独创出来的品牌。
下面来简单的谈谈商标注册不可避免的七个不定因素:1、商标注册的盲查期
所谓的盲查期,是指从递交申请到商标局网站上显示出来的时间。产生盲查期的原因是因为国内商标申请数量巨大,商标审查的工作人员有限,造成申报的商标数量积压,不能第一时间公布到商标网供公众查询。因此,即使商标跟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不同或者不近似,也不能确定在盲查期内,是否有注册商标与之构成相同或近似。在目前来看,商标注册的盲查期约为6个月。
2、商标注册中的驳
所谓的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大致可以归为两种:一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与他人在先构成近似的。由于商标审查是主观性的,各个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不同,就会产生商标注册中的驳回情形。但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注册中的异议
所谓的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步公告的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即获得专有权,一些公众认为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就会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申请人可以就异议做答辩,请求商标核准商标注册。
4、商标的无效宣告
所谓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或者公众对某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的请求。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由于商标局发现注册商标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他人认为注册商标影响的自身利益,从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同样的,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答辩,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商标注册。
5、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没有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销该商标。注册商标如果放着不用,一旦有他人想要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就会使用向商标局递交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在这个时候,注册商标三年内未在指定的项目内使用商标,就会面临被撤销。
6、注册商标期限届满
众所周知,好多的物品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好多东西都不是可以拥有一辈子的使用权的,就如同是土地那样,注册商标同样也是。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年限为十年,可以在商标到期前一年申请续展,如果有突发情况,不能在续展期内续展的,可以选择在满十年后的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续展,否则将失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7、商标主体的变化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申请人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的,可以想商标局递交变更申请,但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这里需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转企即个体户转为企业的申请人,个体户名下的商标,需要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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