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产异闻:“红帽子”企业酿知识产权错案

47268次 2017-04-25

  一品标局讯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盛极一时的“红帽子”企业,在特定政策下,它们明明是私人投资,在工商注册资料上却标注著集体所有,这也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知识产权错案。83岁的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原厂长刘志忠,在上世纪80年代,借助“集体企业”这顶“红帽子”获得贷款资金,之后企业顺利发展,他还清贷款,继续自己出资投资彩印厂,但一直没摘掉这顶“红帽子”,之后竟被以非法侵占集体财产获刑12年。有法律人士指出,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出资归谁所有”,此案是须纠正的知识产权错案。


香港知产异闻:“红帽子”企业酿知识产权错案


  创业无奈“戴红帽” 知识产权纠纷出现端倪

  1983年,刘志忠筹资4000余元,购置日本彩印设备,在昆明开办彩印厂。为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刘志忠向云南建行申请贷款50万元以购进不干胶印刷机。当时条件下,个人办企业须要挂靠单位,经商议,昆明文化局同意以文化局办公室的名义与省建行劳务公司联营,签订联营协议,1985年2月25日昆明工商局批准下发营业执照给印刷厂,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单位为联营协议双方,印刷厂第一次戴上了集体企业的“红帽子”。

  1984年,昆明文化局把印刷厂交给昆明少年艺术学校主管。云南省建行劳务公司向昆明中院起诉。但此前,刘志忠本人已还清向建行贷款的50万元。该案于1987年4月6日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云南时新商标印刷厂给省建行劳动服务公司4万元的补偿费,劳动服务公司与昆明文化局终止履行联营协议,劳动服务公司不再担任云南时新商标印刷厂的主管单位。1987年至1990年间,印刷厂没有了主管单位,随后,云南时新商标印刷厂被注销,刘志忠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了“云南时新商标彩印厂”,成为全新意义上的私营企业。

  1990年,刘志忠将“云南时新商标彩印厂”更名为“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由于工商部门要求须有主管部门才能变更登记,刘志忠再次挂靠昆明文化局。自1990年至2002年间,彩印厂一直戴着“红帽子”。

  被控侵占集体财产 知识产权错案就此引发

  1999年,刘志忠将卖掉的汽修厂资金40万元投入彩印厂。之后工厂经济效益提升,刘志忠用彩印厂的147万元为老职工买房。但因为彩印厂在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因此被告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集体财产,为此,刘志忠背上了职务侵占的罪名。2005年2月23日,云南高院以职务侵占罪、偷税罪判处刘志忠有期徒刑12年,为终审判决。其他不服判决上诉的3人分别被判4年至8年。

  2007年,刘志忠因年老多病被假释在家休息。终审判决后,刘志忠以该案刑事诉讼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判决,时间长达9年之久。

  侵犯知识产权必须纠正

  云南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律师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侵犯产权的案件必须立即纠正”。如果不把这个案子的事实真相还原,国家有很多有财产、有资产的人都会没有安全感。

  他说,凭主管单位是昆明文化局,就认定它是个集体企业,但是款贷下来以后又该怎么按照80年代认定企业性质的九个字“谁出资、谁经营、谁所有”来认定企业性质呢?当时贷款合同上的贷款期是3年,但是没有到3年,就发现了当时这个贷款的程序违法,马上就强制冻结账户,而且在昆明中院1987年的调解书调解50万贷款是由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还清,那么就可以这样来认定“谁出资”了,谁还贷款就是谁出资,但是在昆明中院的判决上和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上都没有说明50万贷款的资金是由谁来偿还的。他出资,他经营,就是他所有,所以企业性质应当是在1985年年底就应定为个体所有制。如认定企业为个体所有制,那他构成职务侵占罪就不成立。就该案,昆明文化局暂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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