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授权用他人商标 豆腐小哥获刑又挨罚
近日,缪某某因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非法获利,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00年,缪某某在银川市某批发市场生产并销售自己生产的豆制品。2013年,他和宁夏某知名注册商标豆制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摊位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豆制品,并缴纳了2万元用于购买该注册商标豆腐模具。2015年元月,销售合同到期,该公司一直未退还缪某某豆腐模具的押金,此时,缪某某手中尚剩余100余个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模具盒。
2016年4月,缪某某准备自己生产豆制品,看到家中存留的豆腐模具还可以使用,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模具生产标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进行销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缪某某共计销售45803斤豆腐,价值68704.5元。
贺兰县检察院认为,缪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豆制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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