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使用知名商标 眼镜店店主侵权被判赔
一家眼镜店内显著位置使用的标识
与一家知名眼镜公司的商标一致
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支持该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一家眼镜公司将胡某、凌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凌某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在招牌、霓虹灯、广告宣传、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眼镜公司诉称
其公司的眼镜最先创造、设计了眼镜零售理念、模式,并独创艺术化美术作品,于2004年12月24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获核准颁发注册商标证。2022年8月23日,眼镜公司发现凌某开设的眼镜店未经授权使用其公司的眼镜配镜单,眼镜盒和包装袋上还印刷有其公司名称,商标与公司注册商标外观基本一致。经进一步了解,眼镜店之前由胡某经营。胡某不经营后,转租给叶某经营。2022年3月,叶某又把眼镜店转给凌某经营。
胡某辩称
2017年4月20日,眼镜公司与他签订了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书,许可他使用商标,使用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2021年4月28日,他改行后将店铺执照、场地、设备、医学验光配镜许可证转租给叶某经营。眼镜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与他无关。
凌某辩称
他于2022年3月3日承租眼镜店。店铺内的装潢、设备、商品等是叶某转让的。他接手时,店内招牌、商品就有眼镜公司的标识。接到眼镜公司起诉状后的第二天,他已经拆除原来的招牌,换了新的招牌,不再使用眼镜公司的标识。他不愿赔偿眼镜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眼镜公司享有眼镜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眼镜行等,该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眼镜店在店铺招牌、配镜单、眼镜盒、外包装袋等经营场所、用品使用了眼镜公司商标及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于眼镜行,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眼镜店的经营者凌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其行为侵害了眼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眼镜公司承认其与胡某签订的许可合同终止后,已经确认胡某清除了其商标标识才把收取的守约定金退还胡某。眼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在许可合同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其商标经营,因此,眼镜公司主张胡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凌某已经重新装修店铺,不再使用眼镜公司的商标标识,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对于眼镜公司要求凌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凌某侵权的性质、情节、时间、后果及获利情况,眼镜公司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确定凌某赔偿眼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凌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眼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驳回眼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凌某未经许可,在眼镜店招牌、配镜单、眼镜盒、外包装袋上使用眼镜公司商标,其行为侵害了眼镜公司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判令凌某作出相应赔偿。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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