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再输宁德时代专利诉讼,一审被判赔偿3680万元

2930次 2023-02-22

  2月21日,国内动力电池装机市占率排名第三的中创新航(03931.HK)公告显示,公司在与宁德时代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败诉。

  根据福州中院的判决,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航”)应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295365.4)的动力电池产品(“单体型号为L148N58、模块型号为D148N58F”),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79.8万元,赔付合理支出20.27万元。

  而对于此次诉讼结果,中创新航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中创新航表示,本次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据了解,此次涉诉专利为锂离子电池技术,相关专利由宁德时代于201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21年,宁德时代(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向福州中院提出了侵权诉讼,被告除了中创新航(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还有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福州中院公开的文书,宁德时代的起诉理由为,“中创新航公司几乎全面抄袭了宁德时代公司的相关专利产品,涉嫌使用宁德时代公司拥有的多项中国专利,对于实施侵权具有明显的故意。”

  “福州仓山埃安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零部件的广汽传祺牌电动汽车,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中创新航公司、仓山埃安公司的行为给宁德时代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宁德时代对该专利的初始索赔金额为3050万元,后于2022年7月提高至7850万元。

  据媒体报道,中创新航此前曾辩诉称,“该技术为已知技术,涉及的专有技术及参数按常规设计,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创造力贡献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到起诉书并提交答辩状期间,中创新航一度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由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在2022年8月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86号】,对于要求移送审理的原因,中创新航称,“本案行业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重大复杂,涉及的技术事实十分复杂,目前,行业内汽车动力电池大多数采用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类似的技术,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行业有重大影响。”

  但对于中创新航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福建中院未给予支持,而此后中创新航的上诉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在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初步证明仓山埃安公司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其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构成本案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表示,“本案为诉讼标的为3050万元的侵害发明权纠纷,不符合明确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标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截至今日的案件宣判,中创新航在宁德时代对其发起的6项专利诉讼中,已经输掉两场。

  2021年,宁德时代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中创新航的5起诉讼,中创新航被认为侵权的专利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2件。宁德时代的索赔金额为1.85亿元。2022年5月,宁德时代又向法院提出提升赔偿金额至5.18亿元。

  2022年8月,宁德时代再次针对中创新航的一项专利侵权,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金额为1.3亿元。

  去年11月30日,福州中院针对其中一项 “集流构件和电池”(ZL201810039458.6)做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中创新航除了停止销售产品,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累计人民币296万元。中创新航表示将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而在11月30日当天,宁德时代还在一起针对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的电池专利案中胜诉,获赔1416万元。该案涉及的专利为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原为中创新航子公司,目前与中创新航已无股权关系。该公司同样不服判决,表态将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不过,虽然中创新航已和中航锂电没有股权关系,但目前中创新航的专利中大部分从中航锂电购买而来。中创新航此前的H股招股书显示,2021年12月17日,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将其500多项专利以3.2392亿元转让给中创新航。转让之后,中创新航拥有793项专利,发明专利150项,大部分是实用新型专利,未有海外专利布局。

  目前,这两起案件的上诉情况尚未公开。

  滥用专利权VS保护知识产权

  而在去年年末,中创新航和宁德时代之间的专利战也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2022年12月29日,中创新航表示,将以滥用专利权恶意维权和肆意诋毁为由,起诉宁德时代不正当竞争,不过双方均未披露案件的具体细节。

  一位法律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关于专利权滥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类型化或者规定判断要件。可以作为指导的,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妥善处理保护专利权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依法规制滥用专利权及滥用诉前禁令制度。在依法保护专利权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注意防止专利权人明显违背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其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第126条和第127条规定:“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中创新航对宁德时代提出诉讼的5项专利都提出过无效申请,但最终,宁德时代的“防爆装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维持全部有效,“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被维持部分有效,而其余3件无效申请又被中创新航主动撤回。

  但2022年7月26日,中创新航再次就这3项专利提出了新的无效请求。

  根据国内最新的动力电池装车数据,2023年1月,宁德时代的电池装车量为7.17GWh,市场占比为44.41%,中创新航市场装车量为0.79 GWh,市场占比为4.93%,排名在比亚迪之后位于国内第三。在客户群体上,中创新航配套广汽、长安、广丰、广本、上汽通用五菱、吉利等公司。

  2022年10月中创新航港股上市

  2月21日,截至本文发稿时,中创新航港股报收22.1元,市值392亿元,宁德时代A股报收415元,市值101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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