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赔

4505次 2022-07-06

  近日,张某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作品,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等。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应属于上海熠晨齐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即使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具备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为亦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该照片是原告的摄影作品。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且不能认定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最终,法院裁定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致歉并赔偿张某2万元。

版权登记https://www1.epbiao.com/banquan/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石家庄商标注册再现“连环计” 下一篇: 宁夏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石狮商标注册台州商标注册汕头招聘网马头商标义乌商标申请专利评估泉州专利申请云南商标注册商标印刷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