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注册“京天红”“虎坊桥”商标被诉!法院判了
近年,市面上出现了多家“虎坊桥京天红炸糕”门店,谁才是“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涉“京天红”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前员工刘某某注册“京天红”和“虎坊桥”商标,被京天红公司诉至法院。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京天红公司75万元。
据京天红公司所述,刘某某系京天红公司前员工,恶意抢注“京天红”商标及京天红公司的经营地“虎坊桥”商标,并授权给虎的味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虎的味蕾公司)使用。刘某某授权虎的味蕾公司在小吃店门头上使用“虎坊桥”“京天红炸糕”的行为,以及在其销售的包括炸糕在内的小吃包装袋上使用“京天红”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京天红”字号及“京天红炸糕”知名度较高,刘某某使用或者授权虎的味蕾公司以及其他主体在“炸糕”产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刘某某主张,京天红公司并非“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其销售的“京天红炸糕”亦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刘某某系第11204437号及第11204438号“京天红”文字商标权利人,其自行使用或许可虎的味蕾公司等主体使用上述“京天红”商标属于正当合法行使权利。
关于京天红公司是否为“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京天红”字号的企业主体虽几经变更,但其字号始终包含“京天红”文字,且其经营地址一直在“虎坊桥7号”,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将“京天红”字号与各个在“虎坊桥7号”经营的主体产生对应关系,京天红公司亦承继了历届经营主体所积累的商誉,可以就“京天红”这一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主张权利。
其次,关于“京天红炸糕”是否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法院认为,相关报道反映,京天红公司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售卖炸糕,“京天红”字号上附着的商誉能够传递至其档口所售商品“炸糕”,使得“京天红炸糕”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第三,关于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刘某某述称,其2003年7月来北京,9月在虎坊桥工人俱乐部附近开设了“虎坊桥津三绝炸糕”,则应知晓在“虎坊桥7号”经营多年的“京天红炸糕”。其申请注册多件“京天红”商标及“虎坊桥”商标的行为,以及授权其他主体在炸糕商品、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刘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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