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铜陵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未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私自购买丝网板和绿色油漆在33套艾家牌户内配电箱面板上印制“SIEMENS" 商标,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并安装到铜陵某售楼部内。之后,姜某某将在配电箱电板上印制“SIEMENS"商标的方法传授给王某某,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具体负责在配电箱面板上印制“SIEMENS" 商标,姜某某通过微信或电话指导汪某某印制方法,期间姜某某本人来到铜陵该售楼部工地现场送印制油漆并现场帮忙印制“SIEMENS" 商标。因相关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印制“SIEMENS”商标的配电箱,王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至5日期间找到汪某某共同用松香水擦毁铜陵东方蓝海一标段户内配电箱面板上的绿色“SIEMENS" 商标标识。经核实,姜某某共向王某某销售印制“SIEMENS" 商标的配电箱767台,销售金额79224元。经鉴定,涉案配电箱均系假冒SIEMENS配电箱。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未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姜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汪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法:知名商标品牌凝聚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也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为追求利润,自行印制并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款,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保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本市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化保障。(陈晶/文 于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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