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决定提审“金银花”商标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6332次 2022-03-28

  因生产“金银花”花露水而被起诉索赔上千万元的金银花商标案,近日有望迎来转机。从权威渠道获悉,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江苏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以下建成诗妍公司)申请再审的“金银花”商标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法裁定对“金银花案”进行提审

  此前,诗妍公司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至法院,并在江苏高院二审中被判决赔偿12万元。

  据此前报道,全国有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因生产“金银花”花露水遭碧丽公司起诉,总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元。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江苏诗妍公司通过调取档案获悉,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早在1995年就因“注册不当”而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

  被“保护”的金银花商标

  据江苏高院查明,案涉的“金银花”商标号为第603857号,系1992年7月30日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随后该商标经历了两次转让,分别是1999年4月28日转让给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2009年7月20日再转让给碧丽公司。

  603857号金银花商标。

  碧丽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为133.3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化妆品、消雾灵、洗洁灵等。2018年12月28日和2019年3月19日,碧丽公司分别在淘宝和京东开店,销售“金银花”商标的花露水。更早的使用“金银花”商标证据,则是1994年出版的《中外广告妙语大观》、1999出版的《中国实用辞令大全》对金银花商标均有介绍。

  碧丽公司认为,诗妍公司生产的清润牌“金银花花露水”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诗妍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

  和此前很多被诉企业一样,诗妍公司认为自己完全不侵权,其理由包括,首先,“金银花”作为一种中药植物,直接表示了花露水商品的原料,本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作为商标,也缺乏显著性,因未经过有效、大量的使用,而产生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所以不应保护。“碧丽公司20年前偶尔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其知名度不能自然延续至今,其2019年左右在电商平台的开店销售,就是为了应付诉讼。”诗妍公司认为。公开数据显示,碧丽公司正式从2019年起进行批量商标侵权诉讼。

  其次,花露水生产厂家本身都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标,其在产品瓶身上标注“金银花花露水”,是提示消费者,这是添加了具有“清热解毒、防痱祛痱”功效的中药植物金银花的花露水,以方便消费者选购,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全国主要花露水厂家均将“金银花花露水”作为一种产品通用名称,这属于一种约定俗成,并不具体指向碧丽公司。“难道只有碧丽公司可以生产‘金银银花花露水’?”

  诗妍公司上述具有代表性的辩护观点,未获法院支持。一审江苏苏州中院判决诗妍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碧丽公司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江苏高院维持侵权认定,并判决诗妍公司赔偿碧丽公司12万元。

  诗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法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该案,并于2022年3月24日下达裁定:1、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决定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进行网上开庭的“金银花”商标案。

  全国上百家企业被起诉索赔上千万

  梳理发现,碧丽公司对诗妍公司两种包装不同的金银花花露水提起了诉讼。上述最高法提审的,是诗妍公司一款塑料瓶装的金银花花露水,此外还有一起针对诗妍公司玻璃瓶装的金银花花露水,该案一审被判赔偿35000元,目前处于江苏高院的二审审理之中。

  据此前梳理,包括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在内的全国100多家花露水厂商,均被碧丽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且已判案例几乎都以被告败诉并赔偿告终。江西企业被起诉索赔的金额达1200万元。

  碧丽公司的金银花花露水(中间)和被诉的全国上百家花露水产品。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此外,有律师统计到111份碧丽公司为原告的裁判文书,“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

  多名金银花商标案被告代理律师告诉,他们难以理解几乎没有例外的败诉判决,“100多个案子,每个案子中被诉产品的瓶贴都不一样,如果全国100多个厂家都侵权,那就是说不管怎么使用‘金银花’都是侵权的,那‘金银花’三字的使用界限在哪里?判决不应该是跟风式的。”

  碧丽公司的金银花花露水(中间)和被诉的全国上百家花露水产品。

  多位律师表示,没有证据证明从1993年到2018年这25年间“金银花”商标有实际的商业使用。工商资料显示,碧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3.33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仅7.9998万元人民币,2016年原告碧丽公司的净资产、利润为负,盈利能力极低。有律师2022年1月16日现场调查发现,碧丽公司原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已经人去楼空,破败不堪,根本不具备任何生产能力。周围居民均称碧丽公司搬离生产地址3年。

  注意到,截止到3月24日,碧丽公司仍在向全国各地花露水企业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各地法院对其商标起诉的开庭排期最晚到了4月26日。

  注意到,被告代理律师在应诉中提到,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被告方希望法庭也能以同样的思路处理“金银花”案。

  “金银花”商标曾被公告撤销

  除了对碧丽公司“碰瓷式维权”的质疑,关于其“金银花”商标本身的权利问题,也成为该案最大的疑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曾公示,“金银花”商标于1995年就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

  诗妍公司在应诉过程中通过法院调取的档案显示,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不当”为由,对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予以撤销。《“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1994)商评字第15号)显示,该商标的撤销理由,正是后来屡屡由被诉企业提及的——金银花作为一种中药植物,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商标法》。

  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

  既然1994年已经撤销,为何该商标又在1999年和2009年两次转让?该商标的权利是否重新恢复?碧丽公司到底是如何受让取得该商标,并提起大量侵权诉讼的?

  从公开信息中,无法查询到该商标撤销后有被合法恢复。对此,很多被告企业感到困惑。“好比一个人被判死刑枪决了,过了几年又活过来了,还又招惹是非。”江苏一位企业负责人说。

  知产界业内人士戴嘉鹏律师发表文章认为,金银花商标的“死而复生”,“好比昆明的孙小果被判死刑之后,过了几年又横行江湖了。这一严重权利瑕疵,或将导致该案的彻底反转。”

  获悉,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常委于2022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答复上述相关问题。国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22年3月17日答复称,该机关将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延期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此前有代理律师也向国知局提起类似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994)商评字第15号“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全文,该局于3月17日答复称“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3月25日,电话联系了碧丽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勇,记者表明身份后,宋勇即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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