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图标,“康经堂”三家门店被罚75万元

6381次 2022-03-07

  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图标从事经营活动,也可能构成违法。位于本市长宁区和普陀区的三家“康经堂”门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登记的图形商标高度相似的图标,日前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合计75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在其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上说,当事人使用的图标与被侵权人注册商标使用的图标,都是由 20 个点和线组成的图形,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并且两者的经营活动都属于商标类别第 44 类中的按摩、保健行业,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康经堂”未经过被侵权人的许可,将该侵权图标分别使用于长宁区武夷路 436 号 2 层、定西路 738 号 102 室以及普陀区梅川路 896 号等经营场所的门店店招、宣传彩页、服务价目表、室内装潢、柜子、毛巾、枕靠、名片等处。

  市场监管局另查明,当事人在普陀店筹备阶段营业执照尚未获得核准登记的情况下,即于 2019 年 9 月起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自行拆除涉案服务标识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对长宁区上述两家门店分别罚款40万元、30万元,对普陀上述门店罚款人民币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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