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恩施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被查!

9958次 2022-02-09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誉为世界硒都,土壤中富含硒元素,恩施茶为天赐的富硒茶,深受消费者喜爱。2004年7月,恩施茶产业协会成功注册恩施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造福一方百姓。

  2021年4月15日,在开展“一红一绿”专项行动中,湖北省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设于业州镇京桥国际一楼佰优品生活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湖北省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云雾”牌恩施富硒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云雾”恩施富硒茶的进货单据以及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云雾”恩施富硒茶共计1盒,现场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市监强施〔2021〕10号)及清单,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扣押物品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为调查核实上述“云雾”恩施富硒茶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依法委托商标权利人恩施茶产业协会对扣押的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湖北省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侵犯了本协会注册的‘恩施富硒茶’”。当事人销售的“云雾”恩施富硒茶系假冒恩施茶产业协会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称上述“云雾”恩施富硒茶是2021年3月在武汉市的一间商铺以100.0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2盒。其中1盒已送人,另1盒摆放于其开设在建始县业州镇京桥国际一楼佰优品生活超市的经营场所内,以220.0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云雾”恩施富硒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处罚款3000.00元”的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刘永

  执行编辑:邱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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