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花露水被判商标侵权 商家:为何青花椒能赢,我们输了?
近日,法院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使用“青花椒”不构成侵权后,江苏海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迪威”公司)向红星新闻爆料称,自家生产的海迪威牌金银花花露水,因带有“金银花”三个字,被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起诉了,而且输了官司,要赔偿碧丽公司10万元钱。
▲海迪威公司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
“为什么青花椒赢了,我们却输了?”海迪威公司负责人殷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认为金银花作为中药成分和名称是不应该被注册的,而且自己公司也有商标,没有故意攀附“金银花”商标的意图。
据了解,被碧丽公司起诉的相关企业多达几百家,涉及索赔金额上千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银花”作为药材名称显著性不强,碧丽公司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海迪威公司生产的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标识字体醒目,位置突出,显然已超出描述商品成分的正当使用的范畴,因此对碧丽公司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银花”不可乱用?
印在花露水包装上,商家被起诉
殷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海迪威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消毒产品第二类抗抑菌制剂产品,夏天有一款海迪威牌金银花花露水抑菌剂,商标属性属于第五类,即消毒液。
在2021年4、5月份,殷先生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因海迪威公司的客户在淘宝上销售了一瓶海迪威牌金银花花露水抑菌剂,涉嫌侵犯碧丽公司注册的金银花商标,被起诉。
▲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在商标分类上是第三类
殷先生称,海迪威公司生产的“海迪威牌金银花花露水抑菌剂”属于消毒产品,商标分类是第五类,而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在商标分类上是第三类,根本不是一个类别。“另外,金银花本身就是中草药原料名称,金银花花露水属于通用名称,碧丽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跟‘青花椒’商标属于同一性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22日,碧丽公司代理人从淘宝网邹某强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正品海迪威金银花花露水抑菌剂驱蚊液止痒蚊虫叮咬成人小孩喷雾”商品一份,售价为15.8元/瓶。瓶身正面中部标注“金银花抑菌剂花露水”标识,上部以较小字体标注“海迪威”商标。碧丽公司通过公证取货,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经比对,该花露水瓶身上突出使用了“金银花”标识,与碧丽公司第603857号“金银花”构成相同,且根据商品标识显示海迪威公司为委托单位,新兴保健品厂为生产单位。因此,碧丽公司以侵害其“金银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海迪威公司等三方诉至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殷先生提供的样品图片显示,海迪威金银花花露水与碧丽金银花花露水瓶身材质和样式均不同,海迪威牌为塑料瓶小桶装,碧丽牌为玻璃瓶类似小啤酒瓶装。且“金银花”字体、颜色不相同。
▲碧丽公司持有的“金银花”商标
判决书显示,碧丽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4日,旗下拥有碧丽、金银花等多个化妆品品牌。1992年7月30日,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经核准注册了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2010年2月8日,碧丽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29日。
目前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已吊销,股权结构显示,该公司由碧丽公司100%持股,即由碧丽公司接管。
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法院判决海迪威使用“金银花”构成侵权
对于被碧丽公司起诉,殷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金银花是金银花花露水的主要成分,起到清热解毒的作用,在花露水中都有使用,跟市面上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商标问题)都是一样的。我们有‘海迪威’商标,用金银花不算侵权,只是标明成分。”
2021年10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权利人取得涉案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后,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碧丽公司所生产销售的“金银花”特效驱蚊花露水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碧丽公司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
“海迪威公司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使用标识虽然未采用碧丽公司所属商标特定的艺术字体,但文字与呼叫完全一致,属于近似标识。”法院认为,从标识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来看,“金银花”显著标注于产品中部,而海迪威商标则以较小字体标注于上部,在原告的金银花花露水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诉产品的标注事实上会起到识别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标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依法构成对碧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于海迪威公司辩称的“金银花属于一种药材名称”,法院认为,虽然,“金银花”确系一种药材名称,其本身显著性不强,但是商标除了其固有显著性之外,还可以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使得其与某商品建立固定的指向性连接,从而具备显著性及来源识别性。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金银花”标识字体醒目,位置突出,显然已超出描述商品成分的正当使用的范畴,因为对海迪威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海迪威公司和苏州市新兴保健品厂赔偿原告碧丽公司10万元,另一被告邹某强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月18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碧丽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起诉问题,但截至发稿前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碧丽公司工商信息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注册资本133万元,目前涉及诉讼209条。2021年8月,该公司曾因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被上海市崇明区卫健委罚款3000元。此前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2次,共计1.7万元。
逾百家企业因“金银花”被起诉
该商标持有者总索赔金额超千万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成都市温江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使用“青花椒”字样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温江青花椒鱼火锅
据了解,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该公司又取得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商标,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取得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商标,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迪威公司代理律师赵智庆向红星新闻表示,与上述青花椒案类似,“金银花”只是原料名称,表明花露水中含有金银花成分,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虽然法院判了很多类似的案子(使用“金银花”名称构成侵权),但业内对这个判决都是有异议的,金银花本身并没有显著性。”
▲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发布预警通知
采访中,殷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有几百家企业因“金银花”商标被起诉。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后看到,中国商标网显示,近年来申请注册带有“金银花”商标字样的企业多达上百家,用途包括餐饮、医药、生活用品等,而绝大多数处于“等待实质审查”或驳回状态。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亦曾澎湃新闻反映,其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且在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随着不断有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传来,该协会在2021年4月28日发出预警,建议各企业将“金银花”命名的产品暂时下架,待金银花商标案件明晰后,再做市场销售。
碧丽公司代理律师陶国南认为,目前公司所持有的金银花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跟青花椒案有些不同。“具体我们应该尊重司法判决,从商标法角度来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我们尊重司法判决,具体判对判错,实际上是法院裁量权的问题。”
目前,该案已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殷先生坚持认为“金银花”花露水的名称属于正常使用,“在1994年的时候该商标被撤销过,不知道后来为何又转让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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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金银花”花露水被判商标侵权 商家:为何青花椒能赢,我们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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