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花椒”案改判:商标侵权案,由此应该有了边界
继河南逍遥镇胡辣汤、陕西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起诉被叫停,绝味鸭脖有关案件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起诉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权的“青花椒”案,在一审胜诉,二审被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二审判决: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之所以能够在二审胜诉,在于“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仔细梳理这个案例,有关单位或企业以后遭遇商标侵权起诉时,有着可以借鉴的重要作用。
“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极大降低了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法院据此认为,“成都餐馆‘青花椒’系正当使用,客观描述调味料并非商标性使用”。也就是说,在餐饮行业,只要不全部照搬对方商标图案及名称字体设计等,即便“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由于公众会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某调味料的特色菜品,就不能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也就是说,商标和以某种名称作为调味料的特色菜品,有着相对的区分,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花椒”一案的判决中还认为,“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所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权的起诉,因此不能得以支持。这是因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和其商标“泾渭分明”。也就是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另有一个细节需要指出,那就是法院判定“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这或许也是其二审被判败诉的原因之一。
由此再回到绝味鸭脖起诉安徽省一县城的一家招牌为“绝味凉皮”的小吃店的案件,“绝味凉皮”获得法院支持,一二审均胜诉,其关键因素就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由上可见,随着胡辣汤、肉夹馍、绝味鸭脖、“青花椒”等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商标侵权案怎么界定已经有了边界。任何人任何商家,再也不能由此发起没有边界的诉讼。否则,最终都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不仅浪费自己时间,更浪费公共司法资源,会被法律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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