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店名含“眼镜”二字被控侵权
使用了数十年的店名,却被控告“商标侵权”。从2021年9月下旬开始,云南昆明有6家餐馆陆续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他们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被用“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某起诉,要求每家店铺赔偿5万元。
受访者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11月27日,记者实地走访看到,这些被起诉的店铺招牌上均带有“眼镜”二字,且标注为十几二十年的老店。而这些店名的由来,均是因为老板佩戴眼镜。这些老板均认为,包某某此举属于碰瓷行为,他们将积极应诉维权。
对于此类的商标维权行为,有知识产权专家曾表示,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
法院传票(受访者提供)
餐馆店名含“眼镜”二字被控侵权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纠纷引发舆论持续热议。近期,云南昆明有6家餐馆也因商标问题陷入了类似的纠纷中。
中国商标网显示“包某某”所注册商标
11月27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昆明6家餐饮店于9月下旬开始,陆续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他们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被“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某起诉。
“眼镜粑粑”店主自己注册的商标
被告“眼镜粑粑”店老板杨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包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眼镜”商标标识的店招、门头,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还要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眼镜”商标详情(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
“黄瓜营眼镜烧烤”“胖眼镜海鲜烧烤”等被起诉的老板也告诉记者,他们收到的传票、起诉书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店名不一样,每家店均被要求赔偿5万元。黄瓜营眼镜烧烤店老板张先生还表示,由于他旗下一共有三家店铺,店名中均包含“眼镜”二字,这次他收到了三份起诉书,一共被要求赔偿15万元。
胖眼镜烧烤店铺
“我们家最开始是在街头摆摊卖烧烤,隔壁摊的老板跟我一样也戴着眼镜,因为我比较胖,而他比较瘦,所以前来吃饭的顾客都习惯称呼我为‘胖眼镜’,慢慢地,就叫将这个绰号当作店名了。”胖眼镜海鲜烧烤店老板唐先生向记者描述了店名的由来。
黄瓜营眼镜烧烤店铺
多家店铺使用此名二十来年
记者采访多位店铺老板了解到,他们之所以给自家店铺取名带有“眼镜”二字,均是因为与其外貌特征有关,他们全部都戴着眼镜。此外,这些店铺开业至今大都有二十来年,时间最久的“眼镜粑粑”店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营业,期间一直未曾变更过店名。而眼镜粑粑、黄瓜营眼镜烧烤、胖眼镜海鲜烧烤的经营者也都注册过相关商标。
27日下午,记者用原告包某某的名字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其其自1998年开始不断注册与“眼镜”相关的商标,不过,目前其部分商标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的状态。
而“眼镜”这一商标是包某某在1998年9月29日提出申请,2000年5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项目包括餐厅和餐馆,目前其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记者在商标网中发现,商标详情页均标有“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红字提示。
对此,有律师向记者解释,若商标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则说明有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商标,不过该商标依然有效。至于中国商标网提示“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商标变动频繁,有些数据更新不及时,标注提示是为了规避风险。
另据云南本地媒体报道,在搜索引擎输入原告包某某的名字,网页显示出数十条相关起诉,涉及四川、福建、广西、陕西、湖南等多地。但这些案子中,有的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有的则是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至6000元不等。
对于此次面临的商标纠纷,上述被起诉的昆明餐馆老板们均认为包某某属于“碰瓷行为”,他们表示将积极应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
眼镜粑粑店铺(受访者供图)
律师:“眼镜”作为商标的属性不强
据了解,昆明此次“眼镜”商标纠纷案已于11月19日开庭,不过审判结果还未公布。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有商户恶意使用包某某注册的商标,且商标图案、字形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就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其他商户没有在其注册的类别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或虽然也在其注册的类别使用,但是没有突出、特别强调使用,仅仅是店铺名称中一个词,比如“黄瓜营眼镜烧烤”,则不构成侵权。因为店家并未突出眼镜二字,此时的眼镜只是一个日常用语,其作为商标的属性不强,而且“黄瓜营眼镜烧烤”与包某某注册的眼镜商标也有较大区别,不会导致混淆,因而不构成侵权。
在柴欣律师看来,如果有商家使用的商标与包某某注册的眼镜商标相同,而且也在同一类别,但如果其使用的时间比原告注册的时间还早,也不构成侵权。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也向记者表示,商标权人注册取得商标后,即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可以排除他人在某个商品类别中的无偿使用,并要求支付侵权费用。不过,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眼镜”字样的商家,应不属于侵权。被告商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实际使用“眼镜”字样在先、已获得含有“眼镜”字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异议等方式进行反驳。
对于此类的商标维权行为,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对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义的商标,其维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扩权”或搞“普遍撒网”,否则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不利影响。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有悖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方向。记者 李贤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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