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使用注册商标须授权
基本案情
2017年,深圳某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获得某商标所有人(深圳某纵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商标,并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2019年2月,深圳某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某桃里公司签订了协议,授权南阳某桃里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使用商标开设酒馆;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或被授权人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授权随之终止。
2019年10月,深圳某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南阳某桃里公司、深圳某纵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南阳某桃里公司承诺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停止使用商标。
截至原告深圳某纵公司起诉时,被告南阳某桃里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的内外部装修装饰上,及美团、大众点评网站上依然使用相关商标、字样。
开庭当天,被告拆除了全部相关商标、字样。
近日,南阳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还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说法
原告深圳某纵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等,被告南阳某桃里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属于相同服务类别。
经比对,南阳某桃里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高度接近,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经营指导合同中知识产权授予费的数额和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南阳某桃里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刘震雷鸣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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