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曝光!厦门“铁拳”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公布
厦门网讯 (文/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李逵 陈雪松)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播窖”酒……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所有案例都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
据介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于今年部署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铁拳”行动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并成立由局长许国华任组长的“铁拳”行动领导小组。“铁拳”,即通过铁面执法、握指成拳,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处一批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聚焦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生产销售偷工减料的劣质钢筋、线缆;农村市场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以及汽车行业、房地产中介市场、“螃蟹绑大草”、校外培训机构、电梯等特种设备相关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依法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
截至7月31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立案303起,结案84起,罚没款522.4万元,“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悉,“铁拳”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2月,此次集中公布“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 两当事人各挨罚20余万元
2月17日,湖里区嘉兴里发生电梯困人事件,经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96196处置后被救出。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全面核查。
经查,嘉兴里某住宅的电梯加装业务系2018年6月由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总承包。历时两年多,加装手续审批和土建完成后,2020年8月,该公司负责人陈某主动找到蒙某,约定由后者实施安装该电梯。而蒙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完成电梯安装,并于今年1月20日将伪造的“电梯使用标志”照片发给陈某。陈某将照片转发到住宅业主微信群,将电梯交付业主使用。
上述当事人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安装电梯,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今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未经许可安装电梯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安装的,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对该公司处罚款22.1万元。对另一违法主体蒙某,处罚款22.3万元;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已经实施安装的,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将其涉嫌伪造“电梯使用标志”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证据线索移交厦门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2
无证生产化妆品 一家日化有限公司被查
经前期踩点摸排,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于今年4月21日联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杏林市场监管所,对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虚假标示台湾地区厂名厂址的儿童洗发乳、儿童沐浴乳、泡沫洗手液等化妆品成品共7种合计1141瓶,以及相关原料、半成品、标签、泵头、空瓶、包装盒等。同时,现场还发现用于化妆品生产的相关设备。
经初步调查,自2018年10月以来,该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化妆品共计12.16万瓶,其中儿童化妆品5.49万瓶,销售金额近72万元。5月14日,省药监局发文将本案列为督办案件。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3
转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 这家企业接到105万元罚单
按照“双随机”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某公司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管理的商场每月综合平均电价在0.56元/度至0.75元/度之间,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其向商户收取的电费竟高达1.2元/度。
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范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先行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商户,期限届满后对当事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7473.35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5万元。
案例4
汽车4S店虚假优惠打折 被处以10万元罚款
5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汽车4S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部分车辆正开展促销优惠活动,现场的宣传广告牌写着“直降8000元”和“限时特价8.5折抢购”,既未标明促销优惠活动时间,也未说明促销优惠打折及降价基准价。
经查,当事人从4月9日起,对某品牌的两款汽车开展促销优惠活动,计划到5月底结束。在公司展厅现场,其中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直降8000元”,另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限时特价8.5折抢购”,但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以上两款汽车的优惠信息,同样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上述两款汽车促销优惠前的价格均高于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5
销售商标侵权“播窖”酒 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月3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集美区灌口镇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和“茅台播窖缘天下酒”、规格500ml×6瓶的白酒374箱(2244瓶)。经“播窖”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现场逐一辨认,上述374箱白酒均为侵犯“播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徐某某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进货价购进该批白酒用于销售,且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出库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上述白酒的货值金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移送标准,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6
舞蹈工作室使用“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
5月25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健身协议》中含有“概不退款概不转让”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健身协议》中含有“违约金不予退还”“健身费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此外,当事人还在所有已签协议及部分收据存根中加盖“概不退款概不转让”印章,涉案合同金额25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7
捆绑螃蟹的橡皮绳超重 经营户挨罚4851元
今年2月9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节前农贸市场水产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开禾市场(八市)某水产品摊位销售的14只螃蟹所绑橡皮绳重385克,螃蟹自重4910克,所绑橡皮绳占螃蟹自重的7.84%。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当事人将橡皮绳拆解销毁。
经查,当事人以120元/斤的价格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涉案螃蟹,以13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日尚未售出;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查验义务、销售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罚款4851元。
案例8
伪造发电机组商标 两名工程负责人栽了
2020年12月4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海沧区某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分配电室有一套标有“潍柴”商标、“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电机组。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岗员工现场鉴别,该“潍柴”发电机组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李某、张某系海沧区某小学改扩建工程项目水电工程负责人,因二人工作失误,导致采购的发电机组(采购价格12.9万元)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单位与业主单位要求的不同。为避免损失,两人串通,伪造了含有与业主单位要求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和生产单位的铭牌,替换掉已采购的其他品牌的发电机组铭牌,并骗取业主单位信任通过验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移送标准。今年3月17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9
疑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 一家公司被调查
5月12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原料库、配料间、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细致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上述场所中存放的原料、粉末原料和成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重点检测番泻苷A、番泻苷B项目,以确定是否有非法添加药品。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综合果蔬粉2桶(25公斤/桶),成品库的益生酵素果冻18000盒,阻Ka膳纤果冻2000盒(扣押两次,第一次1600盒,第二次400盒)。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10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压力管道 一环保能源公司被罚20万元
4月21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1条蒸汽压力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蒸汽压力管道的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该压力管道属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该公司自2019年7月起,在该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其间经市特检院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后仍未停止使用,直至案发时被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管道,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责任编辑:黄泓洋_XM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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