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湖南永和食品公司败诉字节跳动,“今日头条鱼”改为“今日头鱼”
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和食品公司”)“今日头条鱼”商标侵权案二审败诉,将向今日头条所属公司字节跳动赔付约134.88万元。永和公司1688平台销售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目前公司商品已无“今日头条鱼”字样,小鱼干包装已更换为“今日头鱼”。
永和食品公司涉侵权被罚近13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永和食品公司创办于2010年,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鸭肉休闲食品为主的民营企业。现有GMP现代化流水线生产基地两处,员工500余人,主要产品有香脖、鸭翅、鸡爪、素香牛肉等,拥有品牌“食为先”、“辣腮咯”等。
2017年,因生产食品以“今日头条鱼”等字样为卖点,永和食品公司被今日头条所属公司字节跳动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今日头条”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
永和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经过加工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在整体视觉上突出了文字“今日头条”。虽然“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在文字含义上与“今日头条”有所区别,但鉴于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受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相关公众在看到被控侵权产品时,极易与“今日头条”相联系,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永和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肉类产品上及产品的宣传介绍中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在永和食品公司官网、天猫自营店、1688自营店及微信公众号上持续刊登声明30日,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字节跳动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约34.88万元。
侵权包装已被更换
随后,永和食品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以其不具有故意攀附涉案商标的恶意、涉案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等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月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今日头条”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描述,也不是小鱼仔等熟食食品对其口味、制作工艺等特点的常见表述方式,永和食品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对“今日头条”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描述使用的范畴,涉案行为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7月,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二审判决书信息,在永和食品公司官方网站展示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还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与本案结合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永和食品公司存在明知“今日头条”知名度的情况下的故意攀附行为。永和食品公司的行为一方面,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来推销自己的熟食商品,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省去了商品宣传成本;另一方面,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戏谑性质的标志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是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合考虑永和食品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的判决并无不当,“赔偿数额过高”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1688平台店铺宣传中仍有“今日头条鱼”字样。
7月20日,新京报记者登录永和食品公司官网,目前网页尚不能打开。在由永和食品公司经营的1688店铺“湖南省永和食品实力工厂”平台上,新京报记者看到一款小鱼干的产品包装宣传图仍保有“今日头条鱼”的字样,月销量在100盒以上,但根据评论区消费者最新返图可知,该款小鱼干实际到货产品的新包装字样为“今日头鱼”。永和食品公司1688销售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去年开始,公司该款小鱼干已更改为“今日头鱼”的包装,并全面更换宣传物料,网页上“今日头条鱼”的图片或为当时疏漏,将马上进行处理。而在永和食品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食为先旗舰店”,新京报记者已搜索不到“今日头条鱼”包装,宣传图片均为“今日头鱼”。
天猫网店宣传图片已改为“今日头鱼”。
围绕为何生产多款互联网软件谐音梗产品等问题,7月20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永和食品公司,接线人员回复称,不清楚具体情况及相关产品流通时间,但公司目前已经没有销售“QQ微脖”、“鸭里巴巴”等产品。
新京报记者 王思炀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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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2021年7月21日湖南永和食品公司败诉字节跳动,“今日头条鱼”改为“今日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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