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摑足”豆腐商标终审被宣告无效
“摑足”豆腐商标终审被宣告无效
2011年,缑某、任某申请注册“摑足”商标,于201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腌制菌块、腐乳、豆腐、豆腐制品、腐竹。2019年1月,青岛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予济南某餐饮公司。
2020年3月9日,国知局作出 “摑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济南某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中,该公司认为,“摑”字发音包含“guo”和“guai”,山东地区的方言中发音为“guai”,意指轻轻触摸,而非被诉裁定认定的含暴力倾向,并且经多年使用已经与原告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社会上也没有收到任何不良投诉,不论从字面含义还是实际使用中都不存在不良影响;青岛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系竞争关系,第三人申请了多个含有“掴足”字样的商标,并且多次针对原告商标提起诉讼,存在滥用权利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摑”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经艺术化处理,不明显,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國”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原告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规定。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认为,“摑足”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应予维持注册。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摑”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所占比例较小,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國”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北京高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九派新闻)
整个有争议的商标都是未经使用而形成的。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扴”一词的设计角度来看,“扌”这个部首只占很小的比例,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国”一词,有争议商标的发音为也与“国家足球”相同。同时,该案的证据还表明,一些公众将“打foot脚”与“国家足球”联系在一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主要在豆腐等商品上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容易贬低和嘲讽“国家足球”,容易产生消极影响。此外,案件中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在使用后具有很高的声誉,并已形成唯一的方向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九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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