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舟装饰”引纠纷,两级法院如何认定?

21326次 2021-05-18 商标侵权 

  “轻舟装饰”引纠纷,两级法院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爱匣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推介家居装修项目时使用“轻舟装饰”字样及“轻舟装饰QINGZHOU DECORATION及图”标识(以下统称涉案标识),擅自使用轻舟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推广宣传并将有意接洽轻舟公司加盟项目的客户引流至其他品牌,侵犯了轻舟公司对第1946958号、第1784734号“轻舟装饰Qingzhou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轻舟装饰”引纠纷,两级法院如何认定?

  双方纷争缘何而起?

  据了解,轻舟公司于2000年注册,主要从事装潢和装潢业务。在2001年,该公司针对此案涉及的商标提交了两个注册申请。在2002年,它被批准注册用于室内装饰,室内装饰设计和其他服务。自2003年起开展加盟业务。

  爱匣子公司旗下运营有域名为“www.hao315.tv”的网站(下称涉案网站)。爱匣子公司称,涉案网站系一家专门提供品牌招商加盟信息的平台性网站,招商加盟项目、商品、服务等信息内容系由会员、用户作为第三方发布。

  轻舟公司认为,爱匣子公司在涉案网站多处使用涉案标识,并使用其企业名称进行推广宣传,而且擅自以轻舟公司名义开展招商加盟业务,当用户与爱匣子公司洽谈“轻舟装饰”加盟业务时,爱匣子公司又将相关用户引流到其他装修加盟品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9年7月,轻舟公司将爱匣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爱匣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余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万余元。

  爱匣子公司辩称,其与轻舟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级法院如何认定?

  关于爱匣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涉案网站在推介家居装修项目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容易使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产生混淆,误以为网页推介的信息及沟通客服均为轻舟公司提供或与轻舟公司相关,侵犯了轻舟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针对爱匣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在涉案网站与轻舟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合作的情况下,爱匣子公司使用轻舟公司的加盟项目品牌“轻舟装饰”,客观上导致原本应当指向轻舟公司的用户流量导向涉案网站,影响了轻舟公司的交易机会,使得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发展的经营主体产生了经营利益的竞争,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同时,爱匣子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吸引到潜在客户后将之分流至其他品牌,显然利用了轻舟公司及其加盟品牌的知名度进行自我市场的开拓推广,攫取了轻舟公司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取了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爱匣子公司赔偿轻舟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12万元。爱匣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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