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520多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火花塞”专利侵权案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名称为“火花塞”、专利号为ZL201080040132.7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涉案专利
被告火炬公司为火花塞产品生产商,被告美众嘉业公司系火炬公司在京东商城上的授权经销商。
火炬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美众嘉业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七款火花塞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部分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从火炬公司的网页等相关宣传内容可知,其2012年火花塞销量便达到1.56亿只,且年增长率为30%以上。根据火炬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种类、销量、价格及单品利润等情况,原告认为火炬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据此,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被告认为:火炬公司认可美众嘉业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
但主张涉案专利属于原告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其满足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专利权的情形,且属于原告将申请日前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情形,构成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形,故该专利权在侵权诉讼中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原告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的端子电极长度测量和端子电极重心位置的确定方法存在瑕疵,故申请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端子电极长度和端子电极重心位置进行技术鉴定;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数额也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判令火炬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美众嘉业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火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211162.15元。(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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