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京五大商标侵权案例
绿茶餐厅IPO警示:无商标保护的品牌,后患无穷!
绿茶餐饮主公司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份。绿茶餐饮在北京、西藏分别成立了公司。当前绿茶的全国各地的分公司都设在西藏绿茶旗下,如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不过,通过查询可发现,名为“绿茶”的餐厅可不仅杭州、北京、西藏有,毗邻杭州的南京便有南京绿茶餐饮,其品牌logo和杭州绿茶做了区分。此外,还有哈尔滨绿茶餐饮、兰州绿茶餐饮、郑州绿茶餐饮、贵州绿茶餐饮、辽宁绿茶餐饮等等。
在杭州绿茶餐饮的眼中,可能这些所谓南京绿茶、兰州绿茶等都是“山寨货”。2020年9月份前后,绿茶餐厅召开发布会对30多家“山寨”绿茶餐厅发起诉讼。
绿茶遭遇的“山寨”烦恼自2013开始,2016年杭州绿茶餐饮便曾起诉南京绿茶以及包括广州、合肥、南宁、贵州等多地的共22家侵权绿茶餐厅,涉及诉讼赔偿金额2670万元。
绿茶餐饮创立初期的商标申请困难,或许也和其命名有关。“绿茶”二字在中国有特指茶叶的含义,为行业通用名称,比如“优盘”“咖啡”等。
这类名称注册商标严重缺乏显著性,若没有特定使用、形成特定含义,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难度大。查询当前包含“绿茶”二字的相关商标,多为其他词语与“绿茶”二字的组合商标,如日照绿茶、邓村绿茶、统一绿茶等。
这也广大企业主提了个醒,企业产品、品牌的名称一定要有讲究。一个好的产品、品牌的所有资源都要集中在名称上。有一个具有独特性、显著性的名称,其注册商标的成功率也高,利于未来的品牌保护及长久发展。
乐视电视开机广告关不掉被判侵权 南都曾实测七成品牌关不掉
近日,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一键关闭”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经二审终于一锤定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乐融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2019年7月起,江苏省消保委开展了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专项调查和整治行动。调查发现,海信、小米、创维、夏普、海尔、长虹、乐视七家智能电视品牌企业存在购买时未告知消费者开机广告的存在,广告无法自主“一键关闭”等问题。
早在2017年就有网调显示,92.9%的调查对象认为开机广告不合理;其中65.2%认为,开机广告不但不合理,且已影响到看电视的心情,对此难以接受。
2019年12月,江苏省消保委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次年11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乐融公司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后乐融公司上诉,今年3月23日江苏高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所确认的事实是,乐融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此时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
南京市中院认为,乐融公司该设置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书强调,市场允许的竞争应当是正当和公平的竞争,任何商业盈利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因此决定维持原判,令乐融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销售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因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
南京中院“小米”商标侵权案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
该案是江苏省商标侵权惩罚性判赔的“最大单”案件,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况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告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了“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便携计算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并许可给小米通讯公司使用。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侵犯“小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产品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还将与“小米”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商品交易,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确认被告注册和使用“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3.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在电商平台及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被告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某辩称:其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前,原告的“小米”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其使用“小米生活”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广告宣传、包装与原告完全不同,不构成虚假宣传;“小米”的中文拼音不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其有权将“小米生活”注册为域名并使用;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苏宁易购关联公司成被执行人,案由疑似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苏宁易购(002024)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前新增一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0400,立案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执行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苏01执82号。
天眼查App显示,该案疑似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邵东县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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