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敖丙”被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00万!
1月1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某影业公司与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 “哪吒”、“敖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审理查明:北京某影业公司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制作精良,且经过北京某影业公司的宣传和推广,成为中国境内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哪吒”、“敖丙”等电影主要角色也众所周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三被告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后不久,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并使用电影剧情设定宣传该皮肤,利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为游戏造势,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共同构成对北京某影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一是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饰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
二是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对电影情节的保护应该从电影画面中剥离出来,本质上应该还原为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涉案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游戏角色介绍使用了电影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情节,偏离了作品分类的基本规则—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综上,对北京某影业公司诉请侵犯电影作品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是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哪吒”、“敖丙”与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与识别功能,电影中关于主角“哪吒”、“敖丙”的角色设定以及故事情节,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哪吒”、“敖丙”角色形象也为公众所知悉。杭州某网络公司在距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10月26日影院公映下档的时间不到10天的电影热播期,2019年11月5日开始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国民CP来临 进驻塔防世界”、“今年最火爆的两位三太子!哪吒和敖丙的CP组合”等文案宣传涉案游戏,使用“相爱相差的魔丸与灵珠,再次幻化成形,终于可以在塔防世界中并肩作战”、“生而为魔,打破成见,抗争命运”等电影剧情设定宣传涉案游戏《梦塔防》,同时使用“哪吒丘比特皮肤”特殊效果为技能恶作剧暴击时有加成效果(暴击提升9%攻击力和攻击速度),“敖丙赵云皮肤”特殊效果为奥义枪人合一的斩杀次数加1”宣传用语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介绍哪吒、敖丙相关角色及皮肤,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与涉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角色形象、人物设定、电影情节产生混淆和误认,特别是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的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典型意义
游戏中角色皮肤的虚拟形象系统、功能均存在不同差异,在不涉及提升游戏实力的前提下,改变特定可变数字形象的外观为虚拟形象“换装”已经成为当下游戏行业重要的盈利模式和二次元文化群体最重要的消费内容,也是游戏玩家主要氪金消费点之一。本案为探索“游戏换肤”侵权边界与电影作品画面保护路径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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