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判决陈彪诉鸡心岭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在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纠纷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现有的在先权利予以优先保护。商标注册人擅自使用他人在先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对其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陈彪于2005年创作并发表《2005(鸡年)新年活动标志》,该标志由纵向排列的鸡图形、“HAPPYNEWYEAR2005”及“7981设计顾问标识”组成。鸡心岭公司于2012年2月7日、2016年10月25日分别在第32类、29类、39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由“鸡心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鸡心岭与鸡图形”构成的商标,并在顺企网信息中使用了该商标。陈彪以鸡心岭公司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鸡心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彪于2005年创作并发表了《2005(鸡年)新年活动标志》,该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鸡心岭公司于2012年2月7日申请注册了含有鸡图形的组合商标。通过对比鸡心岭公司注册商标中的鸡图形与陈彪美术作品中的鸡图形,两者无实质区别。鸡心岭公司擅自使用陈彪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并在网络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害了陈彪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陈彪未能举证证明鸡心岭公司上述行为有损陈彪的声誉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对陈彪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鸡心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陈彪的其余诉讼请求。
鸡心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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