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38217次 2020-06-17 商标侵权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向公众提供,梦之城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 “配音秀”运营主体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2020年6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秀秀公司通过“配音秀”APP平台传播“阿狸”动画短片片段的行为,侵害了梦之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梦之城公司诉称,“配音秀”APP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阿狸”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被告秀秀公司辩称,配音素材均系网络用户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上传,时长大多在一至两分钟左右,不会对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故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同时,秀秀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且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应适用避风港条款免除赔偿责任。此外,“配音秀”属于新型网络服务,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即意味着宣告此类经营模式的终结,不利于配音艺术在互联网领域的传播。故请求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梦之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2. 涉案软件是否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3. 用户上传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4. 秀秀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梦之城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短片的著作权。“配音秀”APP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秀秀公司为证明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提交了部分素材的上传者信息和软件用户协议,其中,上传者信息包含上传者的IP地址、用户ID、用户昵称、注册时间、登录方式、手机号码、作品数量等信息;用户协议载明“软件仅向用户提供录音机和播放视频的服务,视频均来源于网络,用户可以在软件中录音并保存上传自己的作品、发表评论……”“配音秀仅为用户提供内容存储空间,无法控制经由本服务传送之内容……”。此外,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配音视频进行打赏。秀秀公司主张其从被控侵权视频中获利仅100余元,并提交了相关平台收入折算统计表,证明自己获利甚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侵权视频均已删除。

  

“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裁判要旨:

  一、被告并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根据用户协议及被告提供有上传者上传IP地址、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的10个被控侵权素材,可以认定被告对此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未提供上传者手机号码等信息的4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无法确认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倘若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亦构成帮助侵权

  (一)用户上传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已落入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直接侵权。

  (二)“配音秀”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

  首先,“配音秀”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对于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用户通常也不会取得权利人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其主观上亦能够预见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其次,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侵权素材标题中大多含有“阿狸”这一角色名称,故被告只需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被控侵权视频存在明显侵权事实。最后,被告从被控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无论获利多少,都应对上传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三、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动画短片,被控侵权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但客观上已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经典片段。涉案作品主要通过网上传播,被告在涉案软件中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势必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损。被告之经营意义已非简单为配音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而系使用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丰富充实其平台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进而获得经济利益。综合考量前述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配音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配音秀”系以提供内容为主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应对著作权保护给予充分关注。“片段之短”未必推出“损害之微”,“百姓趋之”并不可以“无忌为之”。建议被告重新审视自身服务,合理借鉴行业先进经验,一方面加强内容审核,另一方面落实上传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努力构建良性、健康、正当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谋求持续发展。

  判决结果:秀秀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50元,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楼三丹 崔晓光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一品知识产权网站提供商标注册、商标免费查询,版权登记,iso三体系认证辅导,知识产权贯标辅导,方便快捷,专业可靠。保护品牌权益,助力品牌营销

特别提醒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向原创致敬!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石家庄商标注册再现“连环计” 下一篇: 霍莱沃冲击科创板 曾还与霍尼韦尔陷入过商标纠纷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台州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深圳iso14001认证中国驰名商标名单logo商标商标事务所版权符号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