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商品内部构件上的商标,如何使用才能不被撤销
冲击波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了第8134424号“iHom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后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诉争商标
冲击波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音箱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以及产品网页介绍截图等多份证据,均有“本产品采用具有本公司自行研发的‘iHome’专项技术集成电路板设计”的表述以及“iHome集成电路”的介绍,可以证明原告在对音箱商品进行销售时,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也做了专门标注且用于广告宣传,使诉争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结合本案多份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集成电路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且重新作出决定。(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四庭 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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