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介绍书画名作侵权吗?法院提示:需谨慎审查避免侵权

35067次 2020-05-15

  马某某于1984年创作完成《鹅鹅鹅》工笔画,再现了野花丛中由近及远的23只伸长脖颈、舒展翅膀的冰清玉洁的白鹅。但是,马某某发现经营字画买卖的某工贸公司网站,在2016年发布了文章《金城——中国近代画家高清作品欣赏》,介绍了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的生平、履历,并展示了代表画作,其中一幅画叫作《白鹅》,与《鹅鹅鹅》在构图上高度相似。马某某认为该工贸公司在对《鹅鹅鹅》进行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基础上形成《白鹅》上传到网站,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该工贸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网上介绍书画名作侵权吗?法院提示:需谨慎审查避免侵权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于1984年创作了《鹅鹅鹅》美术作品,并在第六届全国美展上被评为优秀作品,该作品享有巨大声誉,价值高昂。被告对《鹅鹅鹅》美术作品进行临摹篡改,并在赝品的落款中将作者标注为清末民初画家金城,使社会公众误以为《鹅鹅鹅》为清末民初画家金城的作品。

  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给原告本人及作品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伤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网络传播的涉案作品作者为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该作品于2012年被收录于百度百科中,后在360个人图书馆等网络中广为传播,该作品在2007年广州迎春艺术品拍卖会中被公开拍卖,是真实存在的在先作品,原告创作的《鹅鹅鹅》不具有独创性。

  此外,被告负责人作为书画爱好者,出于欣赏金城及作品的原因,在浏览后进行了转载,分享该书画知识,并没有能力辨别著作权属,该转发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也无任何过错,且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内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不能仅凭被告的经营范围就认定被告进行了篡改、临摹,其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1.原告对其美术作品《鹅鹅鹅》是否拥有著作权。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先发表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权。《鹅鹅鹅》于1984年创造完成,能够体现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白鹅》与《鹅鹅鹅》在构图上已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举证,《白鹅》最早进入大家视野的时间是2007年的拍卖网站上,晚于《鹅鹅鹅》1984年创作、发表的时间。原告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被告,故认定原告系《鹅鹅鹅》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在介绍书画作品过程中,介绍者应对作品的著作权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为,所以被告并未侵犯马某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白鹅》对《鹅鹅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所介绍的内容存在著作权不属实的情况,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实质上为《鹅鹅鹅》的作品,侵犯了作者也就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基于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仅为在网络上介绍美术作品,其上传的内容有一定来源出处,因此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即可。鉴于其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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