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控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58188次 2020-04-24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远程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广州市微斯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斌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学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这是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网上公开开庭审理八起案件的“第一案”。

“微商控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本案涉及的计算机软件为一款专门用于微商管理的“依美微商控价系统V1.0”。城北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城北公司发现微信公众号“AVESNUS”上使用了与其上述软件功能、外观相近似的软件,而该软件来源提供者的网页为avesnus.weisika.net。经查询,该网页的域名所有人是微斯咖公司,域名注册人为钟学亮,刘斌是微斯咖公司的唯一股东。城北公司遂认为微斯咖公司、刘斌和钟学亮侵害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并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第三方调取了被诉软件的源代码。原审法院认为,微斯咖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均为微商管理系统,两者在界面功能设计、结构布局、图形标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况下,微斯咖公司负有证明两软件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责任,但微斯咖公司拒绝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故认定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微斯咖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城北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刘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微斯咖公司和刘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认定、赔偿数额、责任主体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城北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合议庭围绕如下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一是微斯咖公司是否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事实;二是原审判决在证明源代码一致方面分配的举证责任是否正确,据此认定构成侵权的结论是否正确;三是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适;四是刘斌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计算机软件案件是技术性较强的一类知识产权案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类型之一。本案集中体现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软件比对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本案的审理将对这类案件起到统一裁判规则的作用。合议庭将对本案择期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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