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诉苹果:一场旷日持久的版权保卫战
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与苹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认定苹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App Store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苹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8万元。
对此,中文在线法律服务中心总经理闫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的第5批次系列纠纷案,在前4批次系列案中中文在线均获得了胜诉,相关判决不仅有利于提升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维权的信心,更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中文在线从成立伊始,就对版权保护问题极其重视,对签约作者作品遭遇侵权盗版的现象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并通过一切法律手段追究盗版侵权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对平台服务提供商特别是手机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方敲响了警钟,提醒相关公司要加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加强对第三方上传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擅自传播构成侵权
据了解,《家》《春》《秋》《雾》《雨》《电》(下称涉案作品)系已故著名作家巴金所著的文学作品。2016年3月2日,巴金继承人李某林、李某棠分别与中文在线签订《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著作权的诉讼权利授予中文在线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
中文在线发现,通过iTunes软件可访问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可下载应用程序“家-巴金批判性长篇小说文学著作”(下称涉案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中包含涉案作品。中文在线认为,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苹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2.9万元。
对此,苹果公司辩称,涉案侵权发生在2016年8月23日,此时其不是App Store在中国的运营商,运营商是苹果国际经销公司,故依法不应承担相应责任;App Store确实对应用程序的内容进行了审核,但是仅针对反动、暴力、色情的合规性审查,对于知识产权不审查,仅要求开发商确认其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作为应用程序商店,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作者的继承人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权中文在线公司行使,故中文在线公司有权提起该案诉讼。应用程序商店所有的应用程序或者由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或者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开发商进行开发,故苹果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苹果公司对于开发商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8万元。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
多起案件获得胜诉
据了解,中文在线和苹果公司的版权纠纷最早始于2011年。当时,中文在线发现苹果公司App Store内存在大量涉嫌侵权应用程序。公证保全后于2011年12月就二月河、周梅森、海岩等知名作家的16部作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国内最早起诉苹果公司App Store侵权的权利人之一。
“截至目前,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系列版权纠纷30多起案件中,涉及侵权作品高达200余部,中文在线在前4批次系列诉讼中均获得了胜诉,共计获赔500余万元。近日公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涉及的是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的第5批次系列纠纷,共计22起案件,其中的11起案件已经宣判。中文在线胜诉的案例对网络开放平台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闫芳表示。
但中文在线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闫芳向记者坦言,起诉苹果公司属于涉外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更为复杂和繁琐,涉及到涉外送达、审理周期更长等问题,此外维权取证相较一般国内案件成本更高,权利人维权的门槛也相对较高。以2011年8月发现涉嫌侵权线索并于2011年12月提起诉讼的第一批案件为例,从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到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再到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驳回苹果公司再审申请。“一个案件,历时三年多,才能盖棺论定。”
据介绍,中文在线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先授权,后传播”的理念,积极帮助作家维权,取得了一系列维权成果,目前已组织维权诉讼上万起,涉案作品十万部,已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渠道,也得到了国家权威机构的高度认可。
记者多次拨打苹果公司官网电话,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加强监管规避风险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对平台服务提供商敲响了警钟,法院判决苹果公司承担36.8万元的赔偿,说明苹果公司作为App Store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对于第三方开发上传至App Store中的内容把关不严的情况,并未对其内容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等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该判决提醒平台服务提供商要加强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要加强对于第三方上传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如果只是看重利益分成,而忽视侵权风险,存在审查内容流于形式的情况,最后可能导致侵权,其后果不但要支付赔偿金,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那么,平台服务提供商在日常运营中,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
赵虎建议,平台服务提供商要完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鉴于这类平台存在大量的第三方上传的应用程序,因此要加强对第三方上传应用程序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对于存在可能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应用程序坚决不予上架。在实际运营中也要加强对于应用程序商店内容的动态监管,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投诉也要积极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内容的存在,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此外,还应在企业内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赵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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