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麻花”商标之争终审!重庆陈麻花公司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
正如北京的牛街、成都的锦里、西安的回民街一样,重庆的磁器口也是网罗了众多网红小吃的打卡集散地之一,而陈麻花就是当地令无数游客驻足流连的小吃之一。据了解,陈麻花是重庆市知名的特色传统小吃,早在清末便已流传开来,是来到重庆不可错过的一道风味。
不过,第一次到磁器口的游客,常常会被多家“陈麻花”给搞糊涂:陈昌银麻花、陈建平麻花、陈守林麻花……据说磁器口卖麻花的有30多家,“陈麻花”也有10多家。
多家店以“陈麻花”为名,随之而来的便是店家之间对“陈麻花”商标的争夺战,究竟谁才是正宗的“陈麻花”呢?近日,历时多年“陈麻花”商标之争,有了最终结果。
事情起源是这样的
据了解,陈昌银是陈麻花祖传手艺的第三代传承人,独特配方在1937年就已经形成,并在1999年由陈昌银进行了改良。
从2000年起,陈昌银就在磁器口古镇销售麻花,并于2003年在工商部门注册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2006年底,陈昌银把经营部注销,2007年1月成立“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陈麻花公司”),是重庆第一家麻花公司。
早在2007年3月8日,陈麻花公司在第30类商品(米花糖;酥糖;元宵;粽子;调味品)上申请注册了“陈麻花”商标,并于2012年2月获准注册。
第一枚“陈麻花”商标
此后,陈麻花公司又在多个类别布局了“陈麻花”、“陈麻花记忆”、“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陈昌银”等与“陈麻花”有关的商标。并从2009年起,磁器口陈麻花公司就开始了维权行动。
一张图了解“陈麻花”的前世今生
2014年,该公司打了第一场官司,将仿冒“陈昌银”商标的“陈昌原”告上了法庭,此后又对其他侵犯其商标的商家提起了诉讼,截至18年中旬,9起官司均获得了胜诉。
但是,磁器口陈麻花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其他麻花商户反对,称这些为陈昌银及其代理人的抢注,“陈昌银注册的这些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意图就是独占所有商户共有的资源,并以商标专用权为手段,打击同业者。”
面对磁器口陈麻花公司利用注册商标维权,其他麻花商户组织证据,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多家麻花商户提无效
多家麻花商户对陈麻花公司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
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图样
这枚“陈麻花”商标可谓是“命途多舛”。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该商标自2013年提交申请以后,不光经历了驳回复审,还先后被不同的第三方提起过至少3次无效宣告请求,包括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等。它们分别是“陈昌原麻花”、“陈建平麻花”等的经营者。
他们认为,“陈麻花”就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姓氏加食品名称的通用称谓。磁器口陈麻花公司一方则认为,“陈麻花”并非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昌银麻花,其余的陈麻花都是对陈昌银的仿冒。何况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就更应该享有特指的权利。
2019年3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有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重庆磁器口古镇已有多家生产厂家加工、销售“陈麻花”,并将“陈麻花”作为一种麻花产品名称加以使用,因此,基本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争议商标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册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原商评委认为“陈麻花”商标使用在除麻花商品以外的甜食(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 ,争议商标在除麻花一项商品以外的米糕、怪味豆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在随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商评委原裁定结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陈麻花”本身识别性不强,“陈”系常见姓氏,“麻花”是一种食品的通用名称,二者均系公共领域资源,而将姓氏与食品名称进行组合进行企业命名在重庆地区亦属常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在“陈麻花”与陈麻花公司之间建立稳定联系。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这就意味着,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一审被成功无效掉了。
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随之,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与被诉裁定、一审判决观点不同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转而认为“陈麻花”不足以被证明是通用名称。
北京高院观点: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或相关市场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但历史传承、行业状况以及产品特点等都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因素 ,在判断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应予考虑。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对于是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诉争商标“陈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种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最终,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以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陈麻花公司注册的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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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麻花”公司的商标申请与确权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但最终得以在诸多的同类商品中站稳脚跟,实属不易。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也可尽早展开商标战略布局,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各方面持续关注和管理商标。同时具备商标和品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采取商标侵权的有效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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