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受理“GENTLE MONSTER”诉“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近日,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镜梦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梦特公司)诉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的文章,欢迎关注
镜梦特公司诉称,我公司创立于2011年,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IICOMBINEDCO.,LTD)在国内的独资企业,我公司经其授权,有权就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2月2日,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经转让获得第11022899号GENTLE MONSTER注册商标专用权。GENTLE MONSTER品牌商品包括墨镜、眼镜等,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台北等地开设门店,广受消费者好评。近日我公司发现,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名为“Taw Chan”的店铺销售我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并在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使用了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我公司通过公证购买并进行鉴定后,确认该店铺所销售产品系假货。微店由口袋时尚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未对其平台店铺中销售的产品尽到监管职责,在明知GENTLE MONSTER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平台上销售侵害该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口袋时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10228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口袋时尚公司承担我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3. 口袋时尚公司承担我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2500元;4.口袋时尚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口袋时尚公司暂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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