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遭侵权 “老百姓”索赔10万元
前不久法院判决小米使用“米家”商标构成侵权、被判赔偿1200万元一事激起了一阵舆论风波,引起了人们对商标侵权的关注。
近日,湖南老百姓熟悉的“老百姓大药房”也将安徽濉溪县一家“老百姓药房”告上了法庭。
老百姓大药房是很多湖南老百姓熟知的一家连锁药店。在全国,老百姓大药房共有3000多家。
但并不是所有的“老百姓大药房”都是湖南的老百姓大药房。安徽濉溪县一家药房的老板闫某,因为在自己的药店店名里使用了“老百姓”这三个字,面临高达10万元的索赔。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某的药房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25000元。
安徽一药店店名里也有“老百姓”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经营范围为中药材、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的零售(连锁)等。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老百姓大药房成为“老百姓”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老百姓”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项目上的专用权。
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老百姓大药房发现,远在安徽濉溪县也出现了“老百姓大药房”。这家药店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
“老百姓大药房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目前,开发了21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3000多家。”老百姓大药房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自成立之日起,即以“老百姓”文字作为老百姓大药房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媒体广告中广泛使用,并且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和接受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老百姓大药房子公司及门店,“老百姓”已经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老百姓大药房认为,闫某的行为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万元。
注册字号时应合理避让驰名商标
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三个字,怎么就不能用了?闫某认为,孙疃药房使用“濉溪县孙疃老百姓大药房”作为字号与老百姓大药房的“老百姓”文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注册商标“老百姓”的侵害。闫某认为,“老百姓”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名词,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闫某还认为,孙疃药房的药店位置在濉溪县,距离市区较远,而老百姓大药房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大药房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对此,老百姓大药房认为,孙疃药房在工商注册的名称为“濉溪县孙疃老百姓大药房”,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简化使用为“老百姓大药房”几个字,与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方面完全一致,侵害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孙疃药房注册成立时,老百姓大药房的商标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闫某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注册字号时具有合理避让的义务,其行为明显属于字号侵权。
孙疃药房2019年7月4日申请注销该许可证,当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注销。2019年8月20日,孙疃药房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傍名牌”一审被判赔2.5万元
“老百姓”到底能不能随便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老百姓”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项目上的专用权,且系驰名商标。
孙疃药房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门头使用“老百姓”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老百姓”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因此,孙疃药房对“老百姓”字样的使用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双方的经营范围均主要是医药类产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孙疃药房作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老百姓大药房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对在先的知名商标及字号应合理避让,但其在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中使用了“老百姓”字号,客观上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
故孙疃药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百姓”字号的行为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的不正当竞争。孙疃药房就其对“老百姓”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5000元。因孙疃药房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闫某承担。
老百姓大药房主张判令闫某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因孙疃药房位置较为偏远,侵权影响较小,且现已注销,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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