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DEEP”商标,一审判赔12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时空今点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时空今点公司)诉《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下称探险杂志社)、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利达公司)侵犯其“DEEP”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不得再行销售2016年第9期-2018年第2期《中国科学探险杂志》,并停止在官网、微博和微信公号单独或突出使用DEEP标识,共同赔偿时空今点公司9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
商标引发纠纷
据了解,时空今点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注册取得“Deep”文字商标,2006年 12月28日注册取得“DEEP深度”文字商标,2007年4月28日注册取得顶部有DEEP字样的杂志框状图商标,注册类别均为第16类(含杂志)。2003年12月1日起,时空今点公司与探险杂志社签约合作,成为探险杂志的广告总代理协议,授权该社使用“DEEP”商标。2009年,时空今点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杜普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杜普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该公司持有股份)与探险杂志社签订协议,约定杂志的广告代理转由杜普公司负责,杂志社仍有商标的使用权。2016年1月8日,杜普公司与探险杂志社终止协议,约定该社不得继续使用DEEP商标。2016年年中,探险杂志社在与德丰利达公司合作,继续出版发行杂志并使用涉案商标,侵权时间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2月。时空今点公司认为探险杂志社、德丰利达公司在商标授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严重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科学探险杂志、官方网站、微信和微博等公众媒体平台使用DEEP商标,召回已使用该商标的全部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费用9.7万余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涉案杂志在2003年12月出版第一期,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自始担任杂志的执行出版人和实际运营人,从第一期起至2015年底,杂志一直在封面顶部使用横贯的DEEP字样。2015年12月张某离开杂志社,杂志停刊,2016年7月恢复出版。在恢复出版的第一期中,探险杂志社即将“DEEP”改为“DEEPWORLD”,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使用的字型也发生变化,故杂志社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2019年1月28日,探险杂志社注册取得“DEEPWORLD”商标,注册类别含杂志。原告于2007年才取得杂志框状商标,此前的部分小写商标和中英文混合商标均与杂志社使用的标识差别较大。探险杂志社自2003年开始使用DEEP字样,具有在先权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杂志社负责实际运营,其离开后原告自身并未使用涉案商标,故即便构成侵权,亦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自2016年开始, 杂志社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未因使用行为获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第一个商标注册后当年与探险杂志社签订协议长期合作,代理其广告及发行,并要求杂志社同意确保在每期杂志封面上方明显位置刊登其英文商标DEEP。后原告的关联公司杜普公司承接上述合作,做出同样要求。在十几年的合作中,原告人员对涉案杂志的发展和成长做出了贡献,杂志的“中国”字头及精良的内容也使杂志上方显著使用的“DEEP”标识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二者已经密不可分。根据原告的举证,其自身针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形,最初为2003年的《文明》杂志,合同解除后在其微信号使用,并未在杂志使用,其自身使用该商标程度一般,且未再用于杂志,故涉案商标较大程度被公众认知与《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的长期显著使用有较大关系。同时,探险杂志社在与德丰利达公司合作后复刊,虽然在封面顶部改用了DEEPWORLD标识,但以加粗字体的方式突出使用DEEP,与原告注册在杂志类别的框状图商标构成近似,其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共同经营涉案杂志并获得利益,应对原告所诉复刊后侵权使用阶段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二被告因侵权使用行为带来的获益,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均有限,赔偿数额亦有限,而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其诉请无法全额支持。
综上判决,二被告不得再行销售2016年第9期-2018年第2期《中国科学探险杂志》,并停止在官网、微博和微信公号单独或突出使用DEEP标识,共同赔偿时空今点公司12万元。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郑斯亮)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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