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鲜传奇”被告商标侵权 法院:不支持
今天上午,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20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领域,即10个审判类典型案例、10个执行类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审判执行将平等、全面、依法原则贯穿始终,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胜诉权益等,彰显了司法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指引、推动作用。其中,记者精选了其中三个审判案例进行剖析。
1、淮北市政府“爽约”,法院调解要兑现
【基本案情】
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置业公司)由深圳泰富公司与淮北市泰富华投资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投资设立,开发建设位于淮北市淮海西路北侧的淮北凤凰城生态居住区项目。2007年9月,淮北市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在该市淮海西路南侧开发建设2007年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工程(任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因大唐发电厂高压线走廊分割,影响淮海西路两侧的凤凰城生态居住区和任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的建设。淮北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相山区政府按照出线迁移费用由受益单位分摊的原则,待高压出线迁移工程结束后,分别对淮海西路南侧项目承担70%和淮海西路北侧项目承担30%的应分摊比例予以审核。其中淮海西路南侧所涉及分摊的迁移费用,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后涉案高压线迁移施工款等各项费用共计2527万元由蓝宇置业公司支付给相关单位。2018年5月,深圳泰富华公司向淮北市政府申明,上述垫付款的债权及损失索赔权均属于蓝宇置业公司。蓝宇置业公司因请求淮北市政府返还该公司垫付的1768.9万元资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淮北市政府履行行政允诺。
【裁判结果】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淮北市政府协调案涉淮海西路南侧受益单位向蓝宇公司支付1768.9万元迁移费。淮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后淮北市政府、蓝宇公司与案外人淮北市相山区政府达成调解协议,由相山区政府按照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蓝宇公司多承担的668.8万元及逾期利息373.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开发建设,政府通过会议纪要形式,确立项目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向民营企业兑现承诺,推动了相关政策落地见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官民矛盾”,取得了惠民安商的良好效果,让民营企业真正有了政策获得感、财富安全感。
2、没收投标人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太湖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一期)施工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招标人为太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交投),经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同日,南通四建向招标人、相关监督部门签订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愿意接受招标人、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理、处罚。2017年8月13日,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庆公管局)投诉,南通四建提供的项目经理邵某某的东南大学教学医疗综合楼的业绩存在弄虚作假。2017年8月25日,安庆公管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南通四建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由招标人太湖交投不予退还。南通四建不服,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庆公管局作出的上述投诉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2018年6月22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南通四建的诉讼请求。南通四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通四建不服生效行政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提审后判决“撤销该投诉处理决定关于‘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由招标人太湖交投不予退还南通四建’的内容,驳回南通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让招标人不予退还南通四建60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是施工招标文件和诚信投标承诺书,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应当认定该项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省高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合法保护。
3、安徽“生鲜传奇”被告侵权,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苏州宝汇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2015年4月16日、2016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了“生鲜传奇”文字商标,2018年1月7日,其将前述商标转让给苏州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同日,其获商标权人授权在商标有效期内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1日,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在“2015年联商大会暨全球零售创新峰会”上提出,乐城公司将对生鲜品类进行细化,开设全新生鲜专卖店,定名“生鲜传奇”,对“生鲜传奇”的构思、理念进行了陈述并提出要将“生鲜传奇”标识用于其经营的生鲜超市。2017年1月22日,乐城公司经核准注册红色“甲壳虫”商标。经乐城公司、合肥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多年经营,生鲜传奇门店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开设了多家门店。2017年8月24日,合肥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与北京红杉盛德股权投资中心、上海尚时弘章投资中心等合资成立生鲜传奇公司,由其继续经营生鲜传奇门店至今。
2018年7月,宝汇贸易公司以生鲜传奇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合肥中院,请求判令生鲜传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前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及合理支出共计1008.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鲜传奇公司对“生鲜传奇”标识的使用有其特殊的历史承继背景,主观上无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且其实际使用中是将“生鲜传奇”标识与“红色甲壳虫图案”组合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遂判决驳回宝汇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宝汇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承载各商事主体长期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自商誉和品牌显著性的载体。本案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生鲜传奇公司使用被诉商标有其特定的历史因素,且已形成组合使用的方式,在合肥地区的相关消费群体中已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知名度;与之相对的是宝汇贸易公司在持续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数量、规模、经营时间、品牌打造等的推广上是有限。合议庭在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回归商标的本质,结合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用连续、历史的观点进行综合研判,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了人民法院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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