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是地名,还是商标?这家公司因这两个字被告了......
提到“洋河”,你首先想到的是地名,还是著名白酒?最近,就有那么一家企业,因为“洋河”两个字被告上了法庭,其中提到了一点就是“洋河”是地名还是商标?
我们所知的洋河镇位于江苏省,从唐宋开始这里就成为了著名的酿酒之地,因产出了一款著名的白酒“洋河酒”,被众人所熟知。
同时,洋河不仅是地名,还是生产洋河酒的中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因和地名重名,这个注册了的“洋河”商标,引起了许多纠纷。
今年上海市某酒类经营部,因为一瓶印有“洋河”字样的白酒,被苏酒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7年7月,苏酒公司发现某酒类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所内销售一款包装上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的蓝色贵宾酒。
苏酒公司认为,某酒类经营部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于是将这家酒类经营所告上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酒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洋河”应该被视为地名还是商标?
某酒类经营所表示,自己售卖的白酒外包装明确标注了“苏庆”、“K8”已足以区分商品来源,为什么还会被起诉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洋河”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商品在外包装及瓶体多处使用了不同于包装底色、较为醒目、易于识别的颜色标注出“江苏洋河”、“酒都洋河”文字。
“洋河”二字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对于法院判决,某酒类经营部表示,被诉侵权的商品标注的“洋河”是表示产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在权利商标已属知名的情况下,若欲明确商品的产出地域,应作必要避让,即便采取简化方式,亦可表述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甚至“洋河镇”。而被诉侵权商品偏偏选择将其简化为与他人权利商标一致的“洋河”并标注于酒类商品上,致使产地一说实难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酒类经营部实施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判令停止销售侵权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及合理开支3500元。
自己只售一瓶酒就要赔偿一万元?某酒类经营部不服,于是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洋河”商标侵权案落幕 二审未能翻转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侵白酒外包装及瓶体上多处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且在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的字体方式,突出显示“洋河”二字,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判断,故一审判断并无不当。
法院还查明,被诉侵权白酒上显示的“苏庆”、“K8”、“蓝色贵宾”三个标识之商标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除“苏庆”外,均非已注册商标,且无证据表明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与该标识有关。
且“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销,被诉侵权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过公证保方式取得,上诉情形足以表明公证保的白酒明显属于侵权商品。
作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上诉人,其应该有能力对此作出相应判断,但其依然对外出售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商品,又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以及仅销售了一瓶的主张。据此,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名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洋河”商标于1985年注册,当时《商标法》并未出台相关规定,所以“洋河”商标能够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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